福建省关于企业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 号),根据《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省发改委的要求,我中心将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陶瓷等9个重点排放行业,2013至2017年中任意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约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的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侯[2013] 2526号、发改办气侯[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企业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通过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除陶瓷行业)按“附件2”和“附件3”的模板要求,填报表格。此外,石化、化工、钢铁、水泥、铜冶炼、造纸、电网、航空、陶瓷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还需按“附件4”的模板要求,填报表格。
三、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宣传引导,做好协调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收集和整理好相关资料。
2月28日前,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我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完成线上报送。
3月10日前,各设区市发改委将企业线下填报的表格电子版(光盘)和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汇总后寄至我中心。
联 系 人:沈思 、檀幼铭
联系电话:0591-86303786、863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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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信息中心碳排放信息登记处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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