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强势来袭 发电侧该怎么办?
编者按:今年3月中旬,新的电改方案9号文一推出,立即引起了业内外专家学者、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并对新电改的背景、内容纷纷作出解读。时至今日,新电改已过去近半年,国家发改委又陆续出台了部分配套文件,并
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大第14次会议,20年来首次修改《电力法》,旨在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的改革精神,将工商登记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但是,仍保留了“一个地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条款,与新电改9号文件放开售电侧的精神相悖。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售电侧改革的配套文件,如《向社会资本放开配电业务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仍在拟定、讨论之中,至今还没有下发,许多问题还不是十分明朗,如售电公司如何购电?如何获取客户资源?电力输送依靠既有电网设施还是自建设施?输配电成本如何核算?售电电价如何核定?竞争中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向客户提供哪些综合能源服务方案?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但长远是否只保留“兜底”售电业务?可见,目前组建售电公司还缺少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五大发电集团除了近年来取得一些大用户直供电、热力销售的经验外,总体上缺乏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觖决方案,促进新能源消纳发展、服务节能减排等实际经验,也缺少相应的配售电资产、管理平台,以及营销、计量、结算等专业人才队伍,均需要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学习、探索、培育、引入。
当然,五大发电集团没有像民营资本一样,早早成立售电公司,与其“自身底气”或是“比较优势”也不无关系:一是政策支持。9号文尽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但也强调“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二是进出门槛。“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明确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近期社会资本组建的售电公司,并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实际不能真正开展售电业务。三是国际经验。据专家分析,国外售电公司多种形式并存,如发售一体、配售一体、发输配售一体、独立售电公司等,但发售一体是普遍形式,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例如,英国共有24个售电商,其中,前6大电力零售商所占市场份额超过90%,同时也是前6大发电商,且其母公司均为欧洲电力巨头,如法国电力、意昂集团等。内敛固然是实力的象征。但是,作为发电企业谁不希望抢得售电市场的商机呢?发电侧普遍意识到,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售电公司是重大机遇,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因为发电企业进入售电领域,有利于发售一体,产销对接,延伸产业链,拓展经营发展空间,形成综合能源供应和服务集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让大型火电或低成本水电机组多发电,提高综合效益;有利于掌握第一手市场信息和客户资料,利用大数据优化发电企业的战略布局,也有利于增加用户选择权,改善供电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当然,在目前全国电力市场普遍过剩、加剧竞争的形势下,组建众多售电公司有可能出现争夺用户、竞相压价的现象;用户违约欠费、用户服务投诉、售电成本增加等市场风险也必须承担。
4、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等配套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改革内容包括:将原由电网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完善并网运行服务,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督;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
据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主导电力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但在调度没有独立的情况下,如何确立调度和交易的职能分工,以及交易机构与电网公司的关系,进而发挥交易中心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将成为试点的焦点。不过,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将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对发电企业影响正面。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属于政策利好,有利于落实新能源保障性收购,将减少弃风、弃光、弃水现象,促进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电网的快速发展。今后,政府部门一方面简政放权,放权于地方、企业、市场,另一方面加强规划、监管,推进《电力法》的修订及其他能源法规建设,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规范运行的政策市场环境,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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