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行为,根据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登记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
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非在温州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凡在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单位(可自行登录“信用温州”网站查询),不予备案。
二、材料提交
1.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1);
2.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附件2);
3.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广车型目录》所在页、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授权书等资料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在温汽车销售、售后服务、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动力电池回收方案、车辆运行事故处理预案等方面。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需同时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有效。
三、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一号楼518室
联系人:万秀芝,88967969
附件:1.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
2.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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