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迎三重利好
2月26日,工信部等九部委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此新能源汽车界一直热切期盼的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正式出炉。
笔者认为,《暂行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度重视的一贯性。其中,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等要求,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开辟了预期明确的发展新空间;对于电池企业,《暂行办法》明确了模组化电池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协同也将成行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打造跨界融合、深度合作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生态体系,同时也为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带来了实际利好。
1 动力电池模组化研发落地进程提速
《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责任由汽车企业承担,电池企业则须“履行相关责任”。尽管是以回收环节为主,但其将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产生以下两方面的指引作用。
第一,模组化、易拆解的设计将成为电池模组技术的发展方向。《暂行办法》要求,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笔者认为,基于刚性焊接制备模组的传统工艺或将受到挑战,而具有通用性的模组技术可能会进一步得到市场青睐,取得更大的份额,使得该类技术行业集中度提升。
第二,电池企业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储能企业之间的协作将进一步深入。
《暂行办法》要求开放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使得电池企业与回收端的储能/能源类公司的合作可能性进一步增大。此外,《暂行办法》要求电池企业应向汽车企业提供电池拆解、贮存、回收方面的信息,并与汽车企业合作共同对电池进行编码,建立信息追溯系统,这将有助于了解电池使用历史、减少电池回收时的分析工作量,从而使电池回收利用更为高效。
2 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权责争论定调
此前,业内对电池回收问题一直有着广泛讨论,大家普遍忧虑近几年内迅速上涨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装机量在服役结束后可能带来的环境、经济问题。然而上述问题应由谁来牵头负责以及如何解决一直存在争议。传统思维中,电池企业常常认为,电池已经销售给了汽车企业,理应由汽车企业来负责使用之后的处理工作;而汽车企业则热情不足,更希望由对电池更了解的电池企业来做回收处理工作。
对此,《暂行办法》对汽车企业在电池回收处理的责任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暂行办法》还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
此外,汽车生产企业还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具体来讲,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可见,九部委对于电池回收处理权责的争论定了调,即汽车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并与该领域中的各相关企业展开密切合作。笔者认为,明确电池回收处理权责问题,将会给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以下利好:
第一,汽车企业牵头负责是汽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汽车、交通行业是人类工业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创造了丰厚的产值,对于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福祉自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领域改革、转型力度不断加大,主动承担产业升级、环保等相关责任也将进一步巩固汽车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该行业持续受到国家重视,得以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暂行办法》消除了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在近年来一直是行业讨论的焦点,服役结束的电池虽有经济价值,但也存在使用风险。若无明确的政策指导,行业各方就无法有效开展电池回收工作。明确权责后将形成汽车企业牵头、多方配合的行业生态,从而为行业发展方向奠定了基调,可使社会资源有序配置,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第三,打通全产业链,优化利用电池经济价值,提高新能源汽车的经济性和竞争力。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已成定局,各环节对成本下降的需求给材料企业、电池企业、电控企业、汽车企业都带来了压力。现阶段动力电池技术杂乱不统一,回收规模效应无从体现,梯次等利用技术还不成熟,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电池无法有效回收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一定程度上也从末期残值环节削弱了新能源汽车的经济性。而《暂行办法》的出台,至少为该问题的解决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前进方向,有助于指引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快速走上正轨。
3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构建与资源整合
融合、创新、发展是当今中国提倡的理念。在此背景下,诸多行业都在努力开拓转型发展的新方向。其中,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更为迅速直观,且行业体系的构建已初见成效。新能源汽车行业涉及到多个学科与行业,发展空间十分广阔,诸多技术、运行模式有待开发、落地。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内各环节企业的合作,《暂行办法》提出,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尽管《暂行办法》在合作方面给出的主基调仍以“鼓励”为主。但笔者相信,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将会有更多相关政策出台、落地,行业合作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利好。此次九部委的联合发文更是体现了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一致态度,也说明了国家层面已非常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的构建与资源整合,今后也将会从政策层面进一步给予更多支持。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从动力电池服役末端环节入手,明确了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责任承担、合作模式、技术发展方向,体现了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度重视。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生态体系,促进其与相关行业开展更广泛的协作,使得该行业更快更强的发展,为新能源汽车成为“中国创造”的代表名片再添动力。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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