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11月底前实行
本网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投
本网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自用充电、专用充电、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办法》明确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二是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三是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四是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五是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六是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所涉标准中如有新标准规定的,从其新标准及规定。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六条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
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手续应按《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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