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能源客车补贴办法:最高可补贴25万
7月19日,北京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强调,新能源商用车仅包括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并且是需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
办法指出,北京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并且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具体来看,纯电动客车分快充类和非快充类,根据车长不同,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最高可补助15万元/辆,快充类最高补助10万元/辆;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单车补助上限为7.5万元/辆;而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每辆补助15万元,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每辆补助25万元。
新能源客车
补助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助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具体如下:
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燃料电池客车和货车
以下为政策原文:
北京市科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交通委印发《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本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范围包括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三条 符合本市相关产品技术、安全及企业售后服务等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商用车,在取得本市车辆登记牌照并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第二章 企业及产品条件
第四条 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满足相关要求(专用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5年(含)以上),企业新能源商用车累计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二)具备较强的新能源商用车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动力电池回收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200人,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维修工具,并具备现场“三电”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车辆故障预警能力及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车辆出现重大故障或安全事故时,30分钟内响应。
2.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文件,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对所销售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同时,企业监控平台应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接,监测数据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平台,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回收。
(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七)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各项承诺应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 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二)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国家现行及本市有关新能源商用车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GB/T 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三章 补助申领
第六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商用车。
第七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八条 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具体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新能源客车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
(三)燃料电池客车和货车
补助标准如下: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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