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为配套支撑电动汽车充电需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部门分工相关职责。省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修编与投资管理,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年度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制定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牵头建设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安排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制定分区域、差别化奖补方案;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地编制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配合市、县政府督促落实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建任务;省物价局适时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省电力公司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接网服务,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抄送省发改委、住建厅。要参照省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充电基础设施总体目标和年度发展目标,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福州、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提前完成。各地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用户“入场难”等困难和问题,相关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考核范围。
(三)发挥国有企业建设主体作用
鼓励支持省投资集团、交通运输集团、汽车集团、高速公路公司等省属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加强与省电力公司的协调联动,强化分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承担每年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建设任务,参与加快公共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福、厦、泉等设区市培育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提供社会充电设施服务的作用;鼓励其他社会资本通过PPP、BOT、EPC等多种形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央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业为骨干、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格局。支持省投资集团等省属企业统筹开展移动式充电桩等建设和运营。
省发改委、国资委牵头,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视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对新建的公共及公交、环卫、公安等专用充电设施,省、市财政按退坡机制给予补助。2017年公用充电桩奖补按2016年基数的10%退坡,公交专用直流充电桩按2016年基数的20%退坡;2018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15%(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30%);2019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20%(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40%);2020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30%(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60%)。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研究支持移动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居民自用私家车充电设施的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供应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逐步推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按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省国土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简化审批手续
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减少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切实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在企业备案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不得以企业须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作为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镇)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网企业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同时应简化企业充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内控流程,优化建设周期,保障充电设施快速限时无障碍接入。
省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引导社会各界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深入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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