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提价,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的逻辑

2018-07-19 09:14:25 能源情报  点击量: 评论 (0)
文 刘毅军继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后,7月9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

文/刘毅军

继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后,7月9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后者明确按照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35元。北京市采用价格联动机制,直接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笔者通过对这个“窗口”的观察,就居民用气价格改革谈三点思考。

建立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再上日程

北京市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是全国的缩影。从2005年年底开始,我国明确要全面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至2010年6月,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涉及民用气的调整为两次,地方政府开始建立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201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还发文推动联动机制的建立。以北京市为例,对2005年上游价格的上涨,2006年年底走完价格听证程序,2007年4月1日起,上调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但这一联动机制并没有被真正执行,对2010年6月上游价格的上涨,北京市是2010年10月底通过重新召开价格听证会,2012年12月1日再次调整民用气价格。这一期间,我国很多地方陆续建立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但接下来被打回“冷宫”。

2014年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统一部署,2015年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这导致原来建立的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推倒重来。在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过程中,只有极少数地区一并重新建立了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正因北京市属极少数之列,此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能及时疏导。

实际上,从2013年7月起,受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的影响,居民用气价格管理也转到门站价格管理,但主要地区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从2010年6月后一直没再调整,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缺乏问题并未充分暴露。近几年,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这次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也预示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变化将成为常态。随着配气价格制度的明确,民用气门站价格的变化需要建立联动疏导机制。正因如此,近来在疏导本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的听证会上,很多地区在同步听证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这也再次证明:只有上游的天然气价格变化了,才能提供下游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动力。从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需要看,首先要解决价格缺乏变化的问题,要让门站价格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动起来。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下的阶梯定价制度需要改革

从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需要看,至少有依次递进的三个问题:价格缺乏变化、对其价格严重的“交叉补贴”、缺乏含采暖的居民用气调峰气价制度。这次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改变了居民用气价格长期不变局面,在国际油气价格走高情况下,也遏制了“交叉补贴”可能的恶化。

一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可变,将刺激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并发挥作用,目前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问题便会暴露出来。

从国内外实践看,推行阶梯价格的目的,是当短期内能源价格大幅上涨时,最大限度地化解价格上涨对使用者带来的影响。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还试图解决:由于“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以北京市为例,此轮调价前,一档、二档、三档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2.28元、2.5元、3.9元;此轮调价后为2.63元、2.85元、4.25元。可以看出,此轮价格上调后,化解上述问题的激励程度减弱了。

另一方面,随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更加市场化,通过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一档气价格便可更完整反映天然气商品本身的市场稀缺性,居民用气价格制度应更多反映配气服务特性,特别是配气管网成本的合理回收,在我国住房空置严重背景下更是如此。就此而言,目前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不利于反映这一要求。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出:定期评估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可以预计:配气管网下大用户直供加快,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本身面临改革。

未来居民用气上游价格仍需政府管理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天然气要长期支持“煤改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笔者估计:十年内,居民用气价格仍将处于政府管理之下。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下,政府对居民用气上游价格的管理是重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居民用气实行“长期合同”的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受限、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长期合同”外居民用气需以市场价格通过市场采购。“长期合同”的居民用气需政府介入。

第二,按照统一市场原则,先核定基准点(如上海)的基准门站价格,依据气体主要流向,核定各省级地区的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

第三,主要根据非居民用气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市场价格变化短期内参考LNG价格指数,长期参考交易中心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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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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