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丨“从没享过权利,却要尽义务”,自备电厂“欠账”该不该补缴?
电改的一纸新政引燃了沉寂多时的自备电厂话题。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一出,自备电厂迅速反应,向国家发改委反馈了“利益受到侵犯”的“不满意见”,其中部分企业言辞激烈。
《方案》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据记者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已将反馈意见上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虽已结束,但关于自备电厂的争论却远未休止。其中,关于《方案》提出的“补缴政府性基金”的争辩更是热度不减。
政府性基金不是低电价主因
《方案》给自备电厂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下了“最后通牒”:2016年前欠缴的部分可于3年内缴清;2016年后欠缴的部分应于今年年底前缴清;个别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自备电厂因为未缴纳相关基金与费用,所以其发电成本远低于公用电厂。但山东省某自备电厂负责人却向记者表示:“即便算上这些费用,我们的发电成本也远低于公用电厂。”
据该负责人介绍,其自备电厂的发电成本仅为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的一半,相差约0.2元/千瓦时,而每千瓦时几分钱的各项基金及费用并不足以逆转这一差距。
“另外,我们对《方案》有意见,并不是因为我们企业缴不起这些费用,既然要补缴这么大额度的资金,总得给个让人信服的说法吧。”该负责人称。
部分自备电厂对“缴费公平性”有看法
在《方案》反馈意见中,有企业对这些费用的缴纳提出了强烈反对,特别是对缴费的公平性有看法。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是过去为了保障电力事业发展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而为之,是包含在电价当中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也从网上购电,已经承担了这部分社会责任,向自备电厂电量征收基金并不公平。”内蒙古某企业负责人称,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性质不同,不应用完全相同的标准对待,“自备电厂作为企业的‘动力车间’,电量自发自用,并没有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企业建设自备电厂也进行了额外投资,承担额外风险。没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不能简单地与之比较用电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自备电厂负责人则认为,自备电厂是在电力短缺时期鼓励发展起来的,企业投入巨资、冒着巨大风险建设自备电厂,已经主动承担了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义务,履行了社会责任。
“没有被公平对待过,没有享有过权利,还要追溯义务,没这个道理。” 一位地方能源局电力处长对本报记者表示,自备电厂是审批违规、能耗超标还是环保不达标,应该就事论事。“不论自备电厂是怎么建起来的,它是有产权的,该维护的权利不能抹掉。自备电厂就像超生的孩子,也有人权。”
一位资深电力专家认为,“历史因素给了自备电厂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缺乏监管让它茁壮成长,地方政府靠它维持经济,上下游企业靠它保证生存。国家既然想‘招安’,必定要给些‘甜头’,至少也要权利义务对等。过去管理混乱的遗留问题和今后统一管理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如果把自备电厂看成一个‘在私立学校上过3年学的初中生’,那么等他转入公立学校上高中时,难道还要给公立高中补缴初中3年的学费吗?”
“未被给予公平补贴权利”
采访中,自备电厂方面均认为,有关部门在要求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并未给予自备电厂公平享受补贴的权利。
“每千瓦时2.7分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自备电厂从来没有享受过。”上述内蒙古自备电厂负责人表示,环保电价补贴来自于政府性基金,如果要求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自备电厂就理应享受相应的环保电价,“既然发、用电补贴不是同等待遇,为什么要以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为名征收基金?”
记者采访的多家自备电厂负责人也一致表示,自备电厂没有享受过环保电价补贴政策。
记者梳理发现,《方案》第13-16条关于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的规定中,要求自备电厂执行公用电厂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能耗水平,规范煤炭运输,安装环保设施及监控设备,但并未同时明确与上述规范措施相对应的补贴政策。
“但自备电厂企业未缴纳相关基金与费用也是事实。既然长期未承担与公用电厂同等的义务,那么自然也没有享受补贴的权利。从规范的角度来说,自备电厂应该补缴政府性基金。”一位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该重新审批自备电厂,给予自备电厂合理身份,然后按照规定给予公平权利并补缴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需要合理设置,并不是均摊追求绝对公平,而是需要讲究政策导向、结构设计、执行成本等。”
但从现状来看,大多数自备电厂想要顺利“转正”,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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