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价格规制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2018-04-26 11:22:2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序言电价一直以来就是电力市场建设的焦点问题,建设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将有利于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不断深化电力体

序言

电价一直以来就是电力市场建设的焦点问题,建设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将有利于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不断深化电力体制及电价改革,逐步构建起科学的电价体系和电价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电力工业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中国的电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就是在改进现有的定价策略和价格上的竞争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市场价格机制、垄断环节价格规范化,并逐步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的变换。

01电力价格规制改革的背景、意义

背 景

电力改革一直是能源领域改革中被最寄予希望的一个,电力行业的输配价格是电价管制的重点。目前国内对电价管制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的输配阶段。过去,我国在电力行业实行完全垄断,对电力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直接管制。目前的电价管理仍主要由政府相关价格监管部门定价,电价调整往往落后于电力工业成本变化,现行的各种电价关系没有理顺,很难根据销售价格及时合理地反映电力生产成本、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电资源稀缺程度和发电环境保护支出。

理论意义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以我国电力价格规制体制为研究对象,系统地研究我国电力价格规制改革问题,并提出较好改革建议,拓展规制经济学在产业范围内理论运用。

现实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电力价格体制改革,对我国电力产业快速发展和构建完善而有效的电价机制,不仅对电力产业发展起到激励作用,也能对规制者起到约束作用,防止规制者规制不当和政府规制失灵。

02为什么要进行电力价格规制?

电力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自然垄断往往带来效率经济,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它的存在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性。

政府有必要对电价进行规制,其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从静态上来看,由于电力产业的投资巨大、沉淀成本高、回收期较长以及其专用资本等特点使其具有自然垄断性,并且由于其规模性大,使电力产业在一定地区由独家或少数几家经营能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为避免电力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制定垄断价格,对电力价格进行规制。从动态上来看,随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价构成的成本也将发生动态变化,由此带动社会其它产业成本的变化,因此需要对电价进行规制。

电力价格规制改革的相关理论

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假设条件之一就是交易各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完全的并且对市场的信息也是清楚的。只有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才能产生最佳的效果。

价格规制 价格规制是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核心内容,同样对电价的管理是考核政府对电力产业改革成果的最好表现形式。价格的制定方式普遍与价格规制目标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主要包括:

1、边际成本定价

2、平均成本定价

3、垄断定价

影响电力价格的主要因素

微观上影响电力价格的主要因素:

(1)燃料价格和流通成本。

(2)税收和利率。

(3)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4)环境治理成本。

(5)自然条件。

宏观上影响电力价格的主要因素:

(1)政府政策。

(2)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3)产业结构。

电力价格的特殊性

电价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电价具有相对稳定性。

(2)电价随峰谷而实时变化。

(3)电价随负荷而变化。

(4)电价形成与各环节联动密切相关。

(5)电价管理需要政府介入。

电力价格的制定方式

考虑到电力价格的特殊性,目前世界各国电价形成主要有政府定价、协议定价和市场定价。

(1)政府定价。主要适用在发电、输配电、售电经营一体化管理形式下的销售价格的制定。

(2)协议定价。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购销协议,协商一致形成的电价,主要适用于电力企业对用电大户或对用电有一定特殊要求的用户的定价。

(3)市场竞争定价。通过国家或行业制定一定的规则,引入价格竞争机制,在市场上由买卖双方竞争形成价格。

03我国电力价格规制的现状及分析

Ⅰ我国电力价格规制的演进过程

建国初—1984年 统一电价为主的电价规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电力工业基础薄弱,国家确定集权型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电力建设、电价管理采用高度集中管理,全国的电价基本上趋于一致。改革开放后的电价改革主要侧重于结构性调整,以此来缓和电价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但由于发电成本的增加,电力产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开始下降,影响了投融资能力,加上改革开放的发展,各行各业对电力的需求量扩大,电力短缺的局面进一步加大。

1984年—1992年 电价改革中期阶段

为解决电力供应紧缺的局面,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务院于年批准国家以计委、水利电力部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特别是提出了电力建设基金和多种集资办电的政策,大大加快了我国电力工业建设步伐,调动地方办电和集资办电的积极性。采取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电价,实际上是对电价管理的放松。

1992年—2002年 电价改革后期阶段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物价局、原能源部、国家计委等几个部门共同组成电价整顿小组,经过一年的调查分析,针对我国几年电价出现的混乱现象,向国家提交了《关于深化电价改革的报告》,提出制定统一电价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峰谷电价办法,全面试行新电新价制,调整电价水平。

2002年—至今 全面市场化改革价格

2002年3月,国家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在不具备垄断条件下的发电和售电环节放松规制,引入市场竞争,发挥竞争机制。同时将国家电力管理公司改组或重组为五大发电集团,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竞争机制,并把电网部门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东、东北、华北、华中、西北五大区域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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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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