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垄断造成了电力经济的无效性

2013-11-22 10:06:46 EP电力信息化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电力市场竞争化(deregulation)改革从英国和智利发端;二十年来,逐渐推广的全球各个电力市场。这场改革浪潮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发电效率,降低用电成本。为实现这个目的,三十年来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电力市场竞争化(deregulation)改革从英国和智利发端;二十年来,逐渐推广的全球各个电力市场。这场改革浪潮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发电效率,降低用电成本。为实现这个目的,三十年来,不少市场通过厂网分离、构建竞价上网和购电等手段,希冀通过市场机制让发电侧的成本最小化。这场电力市场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发电效率、提升电力经济的有效性。市场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手段;然而,市场化是一个需要循序完成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正确的识别问题、理顺各部分制度设计的纲目并厘清每个步骤的先后。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体认到,市场化本身也会因制度设计不完善等因素带来新的无效率,造成损失;是否和如何进行市场竞争化改革,需要权衡不同改革路径甚至改革与否的得失利害。
 
        针对现有电力经济的无效性,许多矛头指向了垄断或垂直一体化电力结构。在市场制国家中,垂直垄断的确有可能造成无效性;然而,这种无效性仍然是垄断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操纵市场价格造成的。如果垄断企业无法操纵市场价格,那么无效性就不是因为垄断造成的。以一些外国案例为例,不少是因为错误的定价政策造成的。在中国,电网的所有权和运营权的集中,是否就是垄断,也极为值得讨论。如果问题识别不清,那么电力改革就难以取得期望效果,反而会因为制度变迁带来相应的其他成本,造成更大的无效性。
 
        要提升电力经济的有效性,根本方法是形成最优的调度策略(optimal dispatch strategy);而市场竞争化的本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通过发电企业追求自生利益最大化,来实现最优调度策略的落实。然而,正确价格信号的形成未必要以双向拍卖(double auction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多买多卖)的形式实现,监管下的拍卖也能形成正确的市场价格。不仅如此,理论上,市场化并非唯一的确保最优调度策略的方法,合理和有效监管下的垂直一体化电力结构也能实现电力调度的最优化。这些方法在实际实践中各有利弊,也造成了三十年来各个市场选择路径的不同。每个市场的管理者和政策设计者们,正是基于对不同方法在本市场可能导致的得失比较,选择了他们认为适合本市场具体情况的改革路径和方法。因此,改革路径的选择,要立足对本市场实际的分析。
 
        在电力市场设计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最困难的关隘,既不是厂网分开,也不是输配分离,而是如何设计一个输电政策体系,使得这个体系能够确保价格能够形成而且形成的价格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输电政策的设计对电力市场的交易成本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输电权定义和分属、拥堵(congestion)管理政策等,直接决定了电力市场是否能有序运行、电力改革目的能否实现和电力经济效率能否得到提升。
 
        本文将从问题识别、路径选择和机制设计三个方面,梳理和探讨这场持续三十年之久的电力市场改革议题。试图为中国电力系统管理和制度设计提供借镜和参考。
 
        由于输电网的固定成本高但运营成本极低,因此,输电网市场的垄断是比竞争更为有效的市场结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然垄断。如果电力体系是垂直一体的结构,那就意味着电力市场可能存在垄断。但是,不能用电网所有权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公司手中,就认定该市场存在垄断,并断言该市场存在的无效性是垄断造成的。
在进行无效性讨论之前,首先要明晰垄断的定义。垄断,无论是独占(monopoly)还是寡占(oligopoly),都是指一家或几家公司可以通过控制产量(古诺垄断)或出售价格(伯川垄断),在市场中,通过市场机制操纵市场价格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垄断市场中,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均衡悖理了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均衡,造成了市场的无效性。判断一个市场中,是否因垄断造成了无效,首先要确定是否有企业能够根据需求曲线,通过市场机制操纵市场价格。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都是由政府决定的;因此,无论这个市场的供应商是一家或多家,都不存在垄断的问题;而无效性也是由于计划体制制定的价格错误引起的,和垄断无关。
 
理论上,电力市场可能存在的垄断是古诺垄断,既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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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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