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答记者问

2017-10-20 14:04:42 国家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相关负责人就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答记者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设立的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相关负责人就
 
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
 
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设立的“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曾对保障电力供需平衡、规范发供电计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运行调节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贯彻落实改革精神,充分释放电力市场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予以取消。如何看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取消以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了回答。
 
问:为什么要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答: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设立了“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每年初,由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本地区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报告,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我委报送经营区域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建议报告,作为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委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原则,我们认真研究论证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的可行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坚持市场化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推进发用电计划放开,电量生产和消费尽快实现以电力市场交易为主。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认识到,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推动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去年以来,我们主动向国务院提出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近期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取消了该行政许可事项。
 
问: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既是简政放权的客观需要,也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必然选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深入研究了当前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制定了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将根据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总的来说,下一步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在对市场能发挥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发用电,坚持加快放开的同时,通过编制和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二是加快完善政策体系,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参与市场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加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四是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引导产运需三方签订量价齐全和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加强电煤供应保障。五是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闭环管理,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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