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电力市场化改革如何影响电力投资(下)
2008年,哈佛电力政策小组研究主任William W. Hogan教授撰写了
《电力市场结构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文,系统阐释了电力市场化改革
对电力投资的影响,上篇见: 编译/研究员 刘阳。
在供给相对短缺的时候,一般的竞争性市场的反应将会是提高价格,但是在RTO实际规则的联合影响下,能源的实时和日前价格受到了压制。缺少稀缺定价情况下,市场将没有足够的激励来支持所需要的的投资。
不幸的是,另一个这些分析的特点是一个广泛传播的假设:稀缺定价问题不仅在政治上不可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其有效。结果便是,监管者和中央规划者寻求其他机制,主要是发电容量要求和相关的容量市场。这些容量的要求和容量市场的经验并不是很好。原始的短期容量要求的结果令人失望,尤其在新英格兰(ISONE)和PJM。这导致了相关的容量市场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延长期限来使新的参与者能够响应并且从监管者得到更长期限的承诺,使其可以通过RTO运营,确保一定量和能源市场收入区分开的容量收入。
这里的目的不是探讨容量市场的设计。新英格兰和PJM的容量市场已经达到目前能设计的最好水平,对未来的表现也注定好过以往。
这里的目的是强调,容量市场并没能和其他市场部分很好的整合,它们强调中央规划者和监管者替代市场制定决策的能力。新英格兰和PJM的容量市场实施细节在重要地方有出入,这暗示着在设计和基本原理上存在脱节。然而,这些容量市场的共同点是,RTO被认为可以预测未来几年的容量需求的水平,类别和地点,并且监管者承诺向这些资源进行支付,同时将相关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最终用户。这些分析存在对输电网在未来几年如何利用的假设。导致产生的容量支付很大程度上被社会化了(socialized)。这种社会化使得很难激励需求侧有效投资,分布式发电,短期运营决策等等进行整合。
面对着显著容量水平和地点的不确定性,更不用提预测输电利用的预测难度,容量市场是一个监管产物的市场。在面对巨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情况下,风险被从投资身上转移到用户身上。如果监管着和中央规划着可以制定好的决策,那么这个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我们相信监管者和中央规划者可以做这些决策,我们便不需要电力重组或者市场中的分散激励来引导创新和基建投资。
这其中缺少的元素是改革稀缺定价来使市场实施符合设计框架。重要的是,稀缺定价是合适的,并且和容量市场相兼容,这点并没有多少争议。设计良好的容量市场反映了市场的稀缺定价,并且稀缺定价规则的修改并不需要容量市场结构的改变。但是更好的稀缺定价将会有3个主要的好处。第一,更好的稀缺定价会显著的将收入从容量市场转移到能源市场。这会降低中央规划者和监管者制定好的决策的重要性,将错误决策的风险从用户转移到投资者,这样的结构类型和竞争性市场相兼容。第二,更好的稀缺定价可以给市场创新提供更好的激励,这些创新是中央规划者和监管者无法预期也不能计划的。第三,更好的实时稀缺定价可以提供最后防线,如果容量市场所承诺的容量投资没有实现,或者这些投资并不是我们需要的。
因此,并不是要在容量市场和更好的稀缺定价间做选择。对那些已经实施的容量市场,仍然有更好的稀缺定价的需要。争论的是,首要的是使容量市场定型,更好的稀缺定价可以延后再做。相反的优先顺序可能是更好的情况。对于已经采纳容量市场的市场,应该通过改善稀缺定价来加强基建投资激励,并且促进市场应对这些投资不确定性的机制。而对于没有容量市场,但可能会引入的市场,更好的稀缺定价应该尽早而不是延后实施。
各RTO都在各自讨论引入更好的稀缺定价的机制,且需要FERC的支持。不可避免的,定价规则暗示着电力市场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对冲机制的需求。另外,更好的稀缺定价机制不可能通过触发机制(trigger mechanisms)实现,触发机制会去掉价格上限,在稀缺时期依赖市场力的执行。这会导致与政治可持续性及现有市场力缓解法令的直接冲撞。
输电投资规则显示了市场设计尤其困难的问题。广泛的担忧便是多年以来投资太少。NERC对未来十年输电网预期增长的量大约是预期顶峰需求的一半。在一些地区,有很多的输电投资,所以,并不清楚汇总数据是否揭示了迫在眉睫的投资不足问题。能源部完成了输电阻塞的研究,并指出两个地点,一个在西部,一个在东部,有显著持续的阻塞,但是没有探讨投资是否值得的问题。一方面不仅因为规则的不确定性,也因为关于输电需求的经济不确定性,这使得并不容易识别一个值得的投资。
虽然市场驱动商业输电投资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且在实际中也有发生,但是存在一个在支持电网扩张时市场基础性失效的争论。电网中的经济投资的被设计来缓解部分或者全部阻塞。当输电投资相对较小时,对于阻塞价格的冲击也会较小,通过金融输电权产生的产权和相关利益也会足够来证明投资是值得的。但是,如果投资规模足够大,从而会对阻塞价格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会导致指向投资需求的事前阻塞价格,和定义FTR价值的事后阻塞价格有显著的不同。这是一个经典的经济规模效应的争论。这个争论指出,市场自己可能没法支持全部的输电投资。
建立明确的产权是市场和分散选择的基础性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不能从投资中获得足够的好处,那么商业投资便无法支持。RTO的有组织的市场中,定义和提供一系列可行产权主要的工具是输电网扩张所产生的FTR的授予。虽然不是完美的,FTR似乎是必需的,在许多情况下,相对较小的增量便足够支持输电网扩张。众多小规模投资可以产生大的影响。根据FERC过去的决定,长期的FTR增量存在于大多RTO的设计中。这不是一个特别有争议的主意。
根据投资收益者支付成本的原则分配成本在概念上是没有争议的,在实践中会有违反的情况。对谁是受益人,及收益程度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总是容易的。因此,在认识到原则的同时,有时社会化成本是推荐的。听起来这个论点是无害的,它直击了与市场决策良好整合框架的核心。这个论点结合了成本责任和投资的边际激励效果。在受益人成本分配原则和社会化成本中,平均来看投资并没有明显区别,但是输电网投资的激励却是有显著区别的。
成本受益研究是或应该是输电网扩展评估的一个常规部分。一个输电网扩张的显著特征便是能源输送规律,供给和需求的组合以及价格的预期改变。如果成本收益研究认为投资是有净收益的,那么应该提供一个受益的分布。如果受益的范围是广泛的,那么成本分配也应该是广泛的。但这不应该被当作一个默认假设,而倾向于将成本社会化。成本社会化的默认假设会损害激励,包括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激励。
社会化成本分配,定义上指监管者规定支付数额并且一些市场参与者补助另外一些市场参与者。这种方式从根本上损伤市场投资激励,包括对输电和其他全部的投资。很难设想一个广泛采用社会化成本分配的混合系统仍然能支持市场驱动投资。起初,这可能看起来是一个小的,分离的问题,只关系到特定复杂的输电投资,但这很可能是个错觉。已经有行动在将社会化成本的方式扩展到其他类型的基建投资。
输电网的投资并不一定要成本社会化。受益人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输电网投资。
但在这个重要的成本分配原则上,FERC没有表现出盯住原则的兴趣。FERC许可的ISONE的成本分配将100%的成本社会化作为默认方式。FREC的做法将越来越多的投资决策和补助请求推上了监管者的议程。
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注定会存在市场和中央规划者的观点不同。市场为基础的投资决策的优势在于风险的分配更贴近与投资决策。当时市场和中央规划者存在分歧时,应该有一个高的界限来决定是否该依照中央规划而否决市场决策。而且,这个界限应该和市场失灵相联系。市场失灵应该作为进行评判的基础条件,而不应该仅仅因此倾向于中央规划。
这种对市场的顺从需要某种机制来区分哪些基建投资需要监管参与,那些投资要留给市场。不然,所有的事都会变成特殊情况。
一个电力市场设计和监管的关键的挑战便是支持有效的基建投资。在有组织的市场之外,FERC面对一系列连续的挑战来实施和执行公开准入原则,这需要机构和规则像RTO覆盖地区那样发生改变。在有组织的市场,持续的问题是设计规则和监管政策来支持竞争性批发电力市场。一个关键的要求是将任何提出的解决方案都和大的框架相联系,并且寻求替代方案,来更好的支持或者互补市场设计。许多看似无害的决策表面上是孤立并且有限的,但在仔细审查后,这些决策在根本上大的框架不兼容,并且会损害大的框架。改善的稀缺定价和输电投资的混合的框架都是看似可以满足长期基建投资的需要的解决方案的例子。这些都是理想的监管响应市场缺陷和市场失效问题的实例。
首先,分析市场设计实施并且寻求减少和消除市场失效的解决方案。其次,当这不够时,建立监管和中央干预是和市场设计兼容的。
另外的方式便是,针对每个问题都专门分析,但这累计起来会损害市场激励。可行的监管和市场框架是预期意外后果并且及时采取行动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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