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全国24个地区偏差考核规定及结算规则汇总
对于售电公司来说,偏差考核早已不是陌生的存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并未对偏差电量作出明确定义,但该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了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这一概念。由于电力中长
对于售电公司来说,“偏差考核”早已不是陌生的存在。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并未对“偏差电量”作出明确定义,但该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了“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这一概念。由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均为计划值,产生偏差属必然现象;而现阶段采取偏差考核的方法解决电量偏差问题已成为各地规则的首选。
2017年2月,广东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公布,其中售电公司偏差电量考核费用为6270万元,售电公司电量预测准确率最高99.79%,最低为25%。偏差考核终于打破令人谈其色变的“魔咒”转而化身为强者的盔甲。
小编汇总全国24个地区偏差考核的规定以及结算规则,与各位共享以作参考。
广东
偏差考核
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即正偏差电量按照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3倍结算,即负偏差电量按照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结算规则
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现货平台竞争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直接参与市场的大用户结算,其价差电费由电网企业在其应缴电费中抵扣。
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售电公司向电网公司开具或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贵州
偏差考核
滚动调整方式: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于直接交易电量,若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多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电力用户侧与发电侧均按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相应削减电力用户次月(后期)直接交易电量,发电企业其余上网电量视为计划电量,在后期进行滚动调整;若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电力用户侧与发电侧同样按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电力用户侧未完成的月度电量,在满足安全校核的前提下,可滚动调整至后期,否则视为违约电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结算规则
交易结算电量原则上实行月度或周结算,以交易合同明确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同时电力用户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湖南
偏差考核
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中标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结算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
江苏
偏差考核
其本月实际用网电量与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允许偏差范围为±3%。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低于偏差下限,仍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但需计入电力用户违约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电量;高于偏差上限,按照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的103%结算,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结算规则
待执行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待执行电量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程度,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额度。
青海
偏差考核
1.实际用电量≥总合同电量的,首先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结算当月合同电量。对于超出部分,如果用户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按照该年度(多月)合同结算,同时滚动调减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如果用户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3%以内的(含3%)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结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2.实际用电量<总合同电量的,首先结算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包括各月电价不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然后结算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相应滚动调增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并不再计算月度偏差电量。如果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含各月电价不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或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超出-3%部分按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结算规则
采用“月度结算,按合同周期清算”的原则。对于月度交易合同,按月清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对于年度(多月)交易合同,如果各月的合同电价相同,允许分月电量滚动结算,并在合同周期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偏差电量清算;如果各月的合同电价不同,则不允许分月电量滚动结算,即根据合同分月电量按月清算偏差电量。
浙江
偏差考核
当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偏差超过3%时,按合理补偿损失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数额。
结算规则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
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并开具发票。
河南
偏差考核
因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含合同期内调整电量)90%时部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协议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经交易双方同意,向交易平台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由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已执行的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政府有关部门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结算规则
直接交易电费由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用户收。取交易购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上网电费。
广西
偏差考核
计划电量完成率低于95%的,偏差电量考核责任方,考核上限不超过当月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通过该交易方式理论获利、让利的20%。偏差考核-5%。
结算规则
年度长协按“月结年清”,月度竞价按“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因市场交易主体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市场化计划未完成,则对偏差电量进行考核并补偿月度竞价偏差电量电费。若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未完成,差额电量纳入次月滚动调整;若月度竞价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差额电量不纳入次月滚动调整。因不可抗力造成电量偏差的,不进行偏差考核和补偿。
安徽
偏差考核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结算规则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售电公司结算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山东
偏差考核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6%以内的多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6%以外的多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电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15%支付)。
结算规则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发电企业的月度上调(下调)电量、用户和售电企业的月度偏差电量按月清算、结账。
重庆
偏差考核
当直接交易完成电量与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偏差超过±3%时,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视为向电网企业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因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责任双方在年度直接交易合同中约定。
结算规则
直接交易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国网市电力公司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国网市电力公司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福建
偏差考核
1.用户负偏差超过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的绝对值。
2.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市场交易售电价格)的绝对值。
3.因电网堵塞、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4.上述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在当月电费结算时结清。因市场主体执行交易计划出现偏差产生的考核资金单独记账,纳入全省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十三条对售电公司的电量偏差考核,参照用户偏差考核规则执行,其电量为售电公司代理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
结算规则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根据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的大小情况确定结算方案,实行月结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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