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及相关业务定位的思考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接着,山西、湖南、海南等二十几个省市都相继出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或关于增量配电业务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时之间,“增量配电网”这个字眼顿成网红。那增量配电网及相关业务、电价的定位该如何考虑呢?笔者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及自己的理解对此提出肤浅的思考。
一、增量配电网及定位
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增量配电网在目前阶段是指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主的局域电网,其电压等级可以是110kV或220(330)kV及以下,该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的建设不能与省级配电网规划出现冲突,造成配电设施的重复建设及交叉供电。因此,增量配电网应当不属于省级输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应是局域电网,是省级配电网供应的一个特殊大用户(一个具有配售电网的用户)。
二、增量配电网业务及定位
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以像省级电网公司一样进行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运营等一切事宜。但与省级输配电网业务不同的是,增量配电网业务属于“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体制架构的“两头”,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中需要有序放开的部分,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允许竞争创新,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以市场化、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并可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由于被赋予了“放开、竞争、创新”等义务和权利,增量配电网业务将不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省级输配电网业务,它被打上了“市场化运作”的烙印,从而成为打破垄断、深化改革的重要推手。
三、增量配电网电价及定位
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阶段,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规定,多省市发改委几乎都是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拟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但由于增量配电网属于电改中的放开环节,不同于省级输配电网,其配电价格也不宜完全采用政府定价的模式,宜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基础上,以最高限价的方式进行管理,放开增量配电网配电电价,允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制定灵活的价格策略(比如分时配电价格、配电套餐等),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供区内用户科学、合理、智能用电,减少电网设备投资,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用电效率。
稿件来自中电工程智能电网技术中心(微信号:cpeccSGTC)
(作者——肖汉,系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智能化部副主任,长期从事国家级、省级电力规划工作,具有丰富的增量配电网规划经验。)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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