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陕西、河南三省电价调整通知

2017-07-13 16:37:0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江苏、陕西、河南三省电价调整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7]124号
 
 
一、适当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
电价上调为每千瓦时0.391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
电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1.30分;
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同步上调。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自7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千瓦时降低
1.83分(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
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退0.84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7〕78号
 
 
 
一、提高陕西电网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
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运行脱硫、脱硝、
除尘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3545元(含税,下同),自备电厂上网电价
每千瓦时同幅度提高1.99分,其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逐步标杆化,调整后的燃煤机组上网
电价见附件1。陕西电网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
陕西电网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取消电价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我省随电价征收的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陕西电网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6分,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
降低2.02分;榆林电网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6分。调整后的陕西
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2,榆林电网销售电价另文通知。省内电网企业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
用户和其他售电主体电费时,应按附件2价格清算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省内其他售电主体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三、取消和降低电价中征收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我省电价中
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分和0.62分,陕西电网大工业电价每千瓦
时再降低0.31分,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再降低1.2分,农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分
,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3。
 
 
 
四、同步调整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自2017年4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
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9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0.1
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773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2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提高2.28分/千瓦时(含税,
下同),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标准提高,详见附件1、2。电力公司与可再生
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调整后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
电价执行。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我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别降
低1分/千瓦时,详见附件3、4;电网企业按照1分/千瓦时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
、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
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南阳回龙抽水蓄能用电量电价不调整。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我省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8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
整为0.62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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