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能源程华军:从开票权争议到售电结算政策导向分析

2017-07-06 10:48:24 用友能源 作者:程华军  点击量: 评论 (0)
从售电开票权说起本轮电改之初,重庆市关于 电网负责结算是否等同于电网负责开票的问题,相关方发生了争议。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重庆市发改委提请国家发改委协调仲裁。2016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题为《国家
从售电开票权说起
 
本轮电改之初,重庆市关于 “电网负责结算”是否等同于“电网负责开票”的问题,相关方发生了争议。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重庆市发改委提请国家发改委协调仲裁。
 
2016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题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对于电费结算方式的答复是:
 
“请重庆市与电网企业进一步沟通协商,在确保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妥善解决电费结算和发票开具问题。即: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
 
这件事情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余波未了——许多人由此产生了疑问:售电开票权有那么重要吗?它们到底争的是什么?
 
售电开票权真的很重要。因为它暗示了电能商品所有权的归属,也实质上代表了电网和售电公司各自在售电侧改革之后的电力市场定位。
 
根据我国税收和发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些规定有下列含义:
 
1) 发票是收付款凭证;
 
2) 发票要有对应的商品、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3) 发票要有明确的收款方和付款方;
 
4) 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因此,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而言谁拥有开票权,谁就拥有收款结算权,同时也拥有商品的物权。
 
同样地,对电改之后的电力市场而言,开票权关系到了售电公司和电网各自在未来电力市场或者说电改中的角色定位,因此始终是电改过程中关注、争议的焦点。
 
一个电改中的小问题,终究牵扯出了大文章。
 
各方博弈
 
像售电侧这样涉及到电厂、售电公司、电网、电力用户多方的商业场景,理论上可以有三种开票结算模式,如下图所示:
 
 
模式一:渠道经销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能作为商品,其物权从电厂到售电公司再到电网最终到电力用户(物权流向取决于合同契约,与实际物流方向可以分离,电流方向仍然是电厂到电网再到用户),售电公司出资向电厂采购电量,再卖给电网,电网最终卖给电力用户,收取电费。物权流向与资金流方向相对,发票流向与物权流向方向相同,所有应付的服务费、手续费都可以折算在上下游之间的差价里。
 
模式二:代收代付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物权流向、实际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电能作为商品,其物权从电厂到售电公司再到电力用户,而实际物流方向是电厂到电网再到电力用户。电网实际扮演物流服务商的角色,电能商品所有权不属于电网,而属于售电公司。用户付给电网的电费相当于电网作为售电公司物流服务商的代收费,电网付给电厂的电费相当于代售电公司付费,代收代付的差额付给售电公司,作为售电公司的收益。同时,由于电网提供了物流服务(和结算服务),售电公司要向电网付过网费(相当于物流服务费)。
 
对于代收费的情况,国家的规定是由委托方直接开发票(或授权代收方以委托方名义开票)给最终用户,代收款方向用户开具收据,委托方向代收款方也是开具收据。(注:特殊情况下,如银行代收费,国税局发布了“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可以由代收款方直接开具发票,但目前其它行业没有这方面规定。)
 
模式三:中介代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能的物权由电厂让渡到电网再到用户,物流方向、发票流向与此相同,资金方向与之相对。售电公司实际扮演了电网的中介代理的角色,根据售电公司、电网和用户之间签署的三方协议,一方面作为中介帮助用户(从物权转移角度看实质是帮助电网)通过市场化竞价/谈判从电厂购得电量,另一方面发挥客户拓展优势,开拓增量用户,作为中介帮助电网销售电能商品,从中获得佣金(表现为价差电费),在此过程中,售电公司始终没有获得电能商品的所有权。
 
三种模式中,售电公司和电网各自的电力市场角色定位和利益实现是不同的,下表对三种模式下售电公司和电网各自的定位进行了总结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结算模式,代表了相关各方在电改过程中所持的不同立场。基于这些立场,各方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当前的政策选择,代表了现阶段在博弈中占上风的一方利益,但并非就是最终结果。这样的博弈应该还会持续下去,未来的政策还有一定变数。
 
利益权衡
 
在不同模式中选择一个现阶段最合适的, 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模式一:资深电力行业人士可能一看就觉得不可行,整个价值链上平白多出售电公司这个环节,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除了末端的零售之外,所有电费都是大进大出,整个资金链高度依赖电费收取环节,且电网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在体量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电网很难成为前者的下游企业。
 
不过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这种结算方式最简单清晰,税务、法律风险小,在特定情况下,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模式二:其实最能反映大家对电改之后电力市场愿景的设想,在这种愿景下,售电侧以售电公司为核心,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电网公司则实际扮演物流商和结算服务商的角色,与传统电力市场相比,其地位和重要性大大下降。电能商品的物权转移路径、电流实际路径以及资金流动路径逻辑清晰,也不违背当前的税收和发票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模式三:目前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电改之后的电力市场中电网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售电公司只是发展增量客户的一个中间人,实际能发挥的作用较小。从财税的角度看,电流路径和资金流路径逻辑也很清晰,基本也是可行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这种模式下对物权的转移让渡路径其实没有很明确,售电公司与电厂之间签署的是物权让渡的购电合同,售电公司与电网之间则并无物权让渡的相关协议,因此,模式三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一定政策和法律风险)。
 
进一步看,三种模式下对电网和售电公司各自的财务意义对比如下表所示:
 
 
 
模式二、模式三下售电公司和电网获得的毛利是相同的,但收入不同:模式二下售电公司获得主要的电费收入,而模式三下电网公司获得主要的电费收入。
 
因此,通过权衡各方因素,虽然模式二更能反映电改的方向,但在确保售电公司实质利益情况下,为充分发挥电网的主观能动性,减少改革阻力,确保供电安全和电改的顺利推进,政策制定者们还是选择了模式三作为现阶段的主要结算模式。
 
诗和远方
 
虽然现阶段售电侧结算主要采用了模式三,但电改显然“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未来还会继续发展前行。
 
从电改的进程看,随着用户选择权逐步放开到中小客户乃至居民,电能的商品属性会越来越明显。
 
商品化的销售与当前的大客户销售存在根本的区别。商品化销售面对的是海量用户,用户忠诚度低,切换售电公司更自由、更快,这就要求售电公司能够提供更加灵活的价格套餐和更富吸引力的客户服务,包括支付结算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前以售电公司、电网、用户三方协议为基础的结算模式(模式三)显然在成本、效率和灵活性方面不能满足要求,而基于委托收费协议的结算模式(模式二),由于不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借助信息化、互联网化手段,更能适应超市化、电商化的电能商品销售过程,因此将更具优势,有望成为主流模式。
 
总之,与任何改革一样,电改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改革过程中同样充满了博弈。如何让大众享受到改革红利,增强信心和动力?如何合情合理地发挥电网公司的作用,一方面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稳定,另一方面又确保电改能够顺利推进?可以想象,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制定者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如履薄冰,反复权衡,才有一个个电改政策的出台。这些政策可能不是最优解,但在特定时期内,一定是最合适的选择。只要保持发展的眼光,根据电力市场的发展状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前途是光明的,电改一定会取得预想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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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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