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既可以建电网又可以做售电是倒退?非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新电改突出开放多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
新电改突出开放多元的“民主革命”和电力市场化改革,通过发电则、售电侧市场的放开,让电力行业从半封闭走向更开放,从集中单一走向分散多元,让社会资本、电力用户拥有参与权、选择权,利好社会,但对发电企业实质是“双刃剑”:做好是机遇,挑战是常态,比拼的是市场竞争力,将重塑发电企业,对经营理念、安全管理、发展空间、商业模式、客户服务等产生重大而又深刻的影响。
但是有人说,新一轮电改让发电企业又可以建电网卖电,一下回到了二十年前。真的是这样吗?
【新电改重塑发电企业】
2002年电改以来,发电企业经历了煤电矛盾、环保风暴两次大的“劫难”,进入了经营业绩最好时期,也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能否经受新电改带来的市场化“冲击”,关键在于能否趋利避害,综合施策:要高度关注新电改,密切跟踪试点动向,做到未雨绸缪;提高对市场竞争残酷性的认识,控制电力发展节奏,建立一个基本平衡的电力市场。当然,也要做好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心理准备;提升发电设备可靠性,抓紧建立营销体系,强化区域公司主体责任;开拓优质电力用户,探索参与电能直接交易,抢先布局售电市场;运作好售电平台,促进需求侧响应,建立一个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安全可靠、资源优化配置的新型电力运营体系。
机遇与挑战并存
今后发电企业除了投资运营电厂外,还可以进入售电侧、新增配电领域、跨省跨区域输电项目,全产业链经营,发展空间更大,配售电业务将成为新的产业板块与效益增长点。分布式能源、新能源、微电网发展更有配套激励措施保障。风电、光电、生物质能发电,电网调频调峰电量,热电联产“以热定电”电量;跨省跨区送受电量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电量,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等“六类电”拥有一、二类优先发电权。对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区域电力市场平均先进水平或短缺区域的发电企业,将会抢得商机。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普遍过剩,地方政府为稳增长主动参与电改的积极性高,今后电力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直接、激烈,发电企业“打折让利”成新常态,“降价潮”将席卷全国;电价机制仍双轨运行,只保留少量政府定价电量,直接交易、市场化定价电量比重大幅度增加,电价信号变得敏感,电力需求侧反映将会变得积极;逐步取消电价交叉补贴,电价结构更趋合理,但电价水平将明显下降;突破计划电量、政府定价的传统模式,影响发电企业盈亏的因素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面对市场竞争与广大用户,发电人将告别单纯发电时代,将进入横向多源互补、纵向源-网-荷-储-用协调的能源互联网时代,工作更富挑战与激情。
从长远看,随着电力装机刚性增长与电力需求迅速下降矛盾的日益尖锐,电力市场化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发电行业未来有可能出现盈亏分化,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发电企业从目前的“同甘共苦”到未来的“贫富分化”,从“一群肉猪”分化为“大象蚂蚁”,实现电力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电力市场的“变革再平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仍是售电侧改革的最先受益者】
售电侧放开作为本次电改的亮点备受关注,从首批试点城市的批复文件和重庆市发改委的通知可以看出如下特点:1.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2.进一步明确输配电价的内容,准则是允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包括线损和交叉补贴,配网投资建设方在享有售电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底责任保证市场公平;3.分布式能源加售电公司模式得到认可,可能在经开区和园区大力推广,利好微网和新能源企业;4.地方能企和发售一体公司利用资源换市场的格局逐步明晰,未来有望与电网售电公司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以重庆、广东为代表的售电侧试点获批,是售电侧放开的一个重要节点,标志着多模式探索电力改革试点的局面已经开启。目前,重庆已有3家拟参与试点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广东也有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早在11月30日挂牌成立。此外,江西、湖南等地也争相申请参与改革试点,百余家已经注册成立的独立售电公司将共同抢占全国万亿元级别售电市场。虽然多数舆论认同,电网企业和拥有发配售一体化经营权的发电企业仍是售电侧改革的最先受益者,但也有舆论指出,微电网和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凭借其独立性和灵活性或将在未来售电侧市场表现更为活跃。(中电智库)
【允许发电建配电网成最大亮点!发配售一体化成真了!】
从11月30号到12月9日,短短10天的时间,接连发布了六个核心配套文件、三个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个售电侧试点批复文件,算起来,10天十个文件。与前几个月的静若处子相比,发改委、能源局真可谓是动若脱兔了。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电改的三类试点都有了:以深圳蒙西宁夏等为代表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云南贵州为代表的综合电改试点,现在又有了广东重庆为代表的售电侧改革试点。
放下感慨,观茶君赶紧学习,看看售电侧改革试点与其他试点究竟有啥不同、透露出什么新信息。可惜的是只有复函,没有看到广东重庆的具体方案,观茶君只能从批复的字里行间去寻找显示新意的蛛丝马迹。
其实,照常理推测,售电侧改革试点是与电改的核心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时出台的,这两者不会有什么原则性不同。果然,批复的文字也印证了观茶君的判断。整体上看,试点就是配套文件的落实。其中,广东重庆方案中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批复中还依照《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这都不出乎观茶君的预料,直到看到这段看似不经意的话:
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则,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是的,没有看错,就是这句“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这就是传说中的允许发电企业直接建设配电网从事售电业务的证据——发!配!售!一体化成真了!发电企业可以建设自己的配电网了!!
这可是2002年厂网分开改革、发电被禁止从事电网建设后的一大突破性变化啊!
其实,早就有小伙伴悄悄告诉过观茶君:由于电网企业被允许继续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作为一种平衡,发电企业也相应地被允许从事配电网建设业务,实现发配售一体化。不过,仅仅允许发电企业建设配电网,而未允许其建设输电网…
初次听到这一方案时,观茶君还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但在证据面前,却不得不信了。
细想起来,观茶君觉得这恐怕不仅仅是一种平衡,而是有更深层的考虑,尤其是联想到配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时候,这一感觉更为强烈。今年8月份,国家能源局和发改委接连发布《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配电网建设作为落实中央稳增长政策的重要举措,提出要在5年内投入2万亿建设改造配电网,并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的积极性”。
想来,2万亿的投资可不是小数目,有小伙伴甚至说“这是要再造一个国家电网的节奏啊”!在巨大的投资压力之下,社会资本被允许投入配电网,发电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社会资本所有的——也被允许投入配电网,这些都是缓解投资压力、加快配电网建设的重要举措啊!
但是,观茶君的担心是:一是允许发电企业搞发配售一体化会重回厂网不分的老路、形成新的局部垄断吗?二是为了防止售电侧的垄断,对于电网从事竞争性售电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性措施,那么对于发电企业从事配电网建设有限制性措施吗?(电力法律观察)
【 发电企业参与售电侧竞争尚有定义缺失】
文件列出了售电侧市场三大主体: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对于何为电网公司,文件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可是对于何为售电公司,文件则语焉不详,而是直接进入售电公司分类。用户就更付之阙如,连个分类都没有,仅剩没头没脑的一句“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草草完事。这么重要的主体,定义缺失会引起理解的混乱和自相矛盾的释义,给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小问题1:售电公司的法律定义为何,这么一个新生事物在民事管理当中的适用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何,皆无只语提及。
小问题2:什么是用户?从文中推断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负荷聚合商、服务提供商、售电中介等等电力市场利益相关方均可能成为用户,如果这些利益相关方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定义;如果他们不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重新定义这些主体?售电公司能够同时是用户吗(类似小批发商从大批发商进货再零售给用户赚差价)?
小问题3:对于文件中屡次提及到的关键角色之一“配电公司”,其在售电侧市场主体中应该归属于哪一类?文件亦付之阙如。也许有聪明人说“输配一体,配电公司和输电公司事实上共同存在于电网公司,所以不必单列”。但是作为严肃的国家层面的文件,其定义和术语是界定法律责任和权利的基础,最起码应该规范和统一。另外,假如“钱多人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增量配电网(但是其本身不从事售电业务,也不成立售电公司),那么该怎么称呼这个怪胎呢?是电网公司(传统称呼)、供电营业机构(电力法术语)、供电企业(民间用语,亦见于《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电改配套文件)?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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