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售电侧改革综述:新增售电侧市场主体的积极探索

2016-12-23 10:49:22 中国电力报 作者:马建胜  点击量: 评论 (0)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售电市场中来。
 
2016年,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为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等改革目标的实现积累了市场的力量。
 
售电公司雨后春笋般涌现
 
2016年,影响售电侧改革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为增量配售电业务指明了方向。2016年,安徽、北京、甘肃等16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获批,福建、河北、黑龙江等7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获批。2016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也获得公布,两个区域交易中心在较短时间内相继组建,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也组建到位。
 
截至2016年11月11日,全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已覆盖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约2000家。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则从资产规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等方面对售电公司的准入进行了约束,包括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至少拥有10名专业人员、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要求。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同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额外准入条件也获得了明确,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不少于20人的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等。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引入大公国际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委托大公国际开展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与电力交易机构沟通协同,以售电公司信用备案为突破口,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范围不断覆盖到各类电力市场主体,并积极推进信用评价、市场黑名单管理、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
 
售电公司普遍关心的电费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也得到最终确定,例如,《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
 
此外,对于发电企业参与配售电侧改革,国家对福建、黑龙江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中特别提到,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大云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