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征求意见
近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7日。
其中提出,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低谷时段用电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的工商业输配电价标准减半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暂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可持续,在前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现就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对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户实施精准保障,保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稳定;坚持分类施策,对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用电采取不同电量组织方式,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电价政策;坚持市场推进,落实工商业用电进入电力市场的改革要求,非居民电采暖用电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二)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低谷时段用电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的工商业输配电价标准减半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暂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三)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保障购电量,适度安排2021年起投产的平价新能源项目优先发电量予以保障。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国家规定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有关要求
(一)精准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全面摸查现有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持续做好分表计量工作,在保持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稳定基础上,做好新增损益测算和分摊,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推进设施改造。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用足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储热设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错峰用电降低成本。
(三)明确执行时间。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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