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为规范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
为规范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修订,形成《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方面,《办法》规定,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各地应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电费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摊费用月结月清,原则上不超过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火电、水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且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此期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原标准2倍追溯执行,并在进入商业运营时点次月对已结算费用进行清算。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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