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管理的核心文件均已过有效期,售电、配电咋办?

2019-10-29 15:00:48 电力法律观察 观茶君  点击量: 评论 (0)
刚才,2019年10月29日中午。观茶君查阅电改文件时,吃惊地发现:关乎售电公司和配电业务管理的两个核心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刚才,2019年10月29日中午。
 
观茶君查阅电改文件时,吃惊地发现:
 
关乎售电公司和配电业务管理的两个核心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均已经过了有效期!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反复查找,并擦了几遍眼睛后,观茶君确认了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管理的核心文件均已过有效期,售电、配电咋办?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管理的核心文件均已过有效期,售电、配电咋办?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管理的核心文件均已过有效期,售电、配电咋办?
根据以上条款,两份文件的有效期均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
 
2016年10月8日到2019年10月8日。
 
这也就是文件的有效期。
 
等一等,也就是说,2019年10月8日以后,两份文件就过有效期了!
 
两份文件,无效了!!!???
 
震惊之余,观茶君百思不得其解:这两份文件是关乎售电公司和配电业务管理的核心文件,对于电改9号文确定的配售电业务放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应该做出妥善安排,根据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然后重新发布。即使不做修改,也应在3年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有效期,并重新发布。否则,正在进行的售电业务、配电业务改革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在此,观茶君紧急呼吁:
 
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尽快明确两个核心文件的效力,并结合施行3年来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售电公司、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千万不要让配售电业务改革裸奔啊!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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