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双方之间约定低于12个月的,按约定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便于操作、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号:250011
电话/传真:0531-86191345
电子邮箱:jgc_sdfgw@shandong.cn
时间:2019年9月2日-8日
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便于操作、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
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其它用户(含“预购电”用户)
1、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最高损耗率)。最高损耗率暂定为12%。除损耗费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单位可在不超过最高损耗率前提下,根据设备情况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实际执行损耗率标准。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最高标准的,应通过改造等方式降低损耗。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双方之间约定低于12个月的,按约定执行。
二、配套政策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二)转供电单位投资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建设蓄能设施、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需求侧响应节省(获得)的电费收益,由产权单位享有,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电价政策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对转供电电价政策进行再宣传,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部署,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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