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
日前,西安印发《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8〕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组织实施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五新”战略任务,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助力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实施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颗粒物浓度,明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关停搬迁退出及产能压减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指导、检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退出方案和压减产能计划。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环境承载能力及企业生产工艺,科学制定本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压减产能计划,确定退城企业名单(含危化品搬迁企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危化品企业的搬迁改造按《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并按计划统筹推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优化产业结构。以压减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为目标,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严禁新增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保温材料产能,鼓励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明确规定禁止改建的除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产能置换。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改建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防水材料、陶瓷、保温材料项目备案前,必须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制定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对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立即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促进产能退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治污减霾需要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城市规划等综合标准,依据标准依法依规促进产能退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规划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担负起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行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职责,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做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进行调查摸排,并制定本辖区2018年—2020年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压减产能计划,于2018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工信委。
(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对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的产能,对辖区内落后产能(含建材行业)进行摸排自查,属于淘汰范围的产能,制定淘汰计划,依法依规按计划推进淘汰工作,摸排自查情况及淘汰计划于2018年12月30日前报市工信委。
(四)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按职责分工于2018年12月30日前对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提出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修订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加大对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的能耗、环保排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等方面的监察力度,依法处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执行价格政策。对我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铸造、保温材料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的产能,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政策,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负责)
(二)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人社局配合)
(三)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由各区县政府收回,各区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产能退出后的存量厂房及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互联网+”等新业态,5年内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检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进度,强化工作推进,确保任务落实。市工信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计划和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市工信委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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