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23 14:49:29 中国能源报  点击量: 评论 (0)
经历了今年3月、9月两轮征求意见后,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第三次发布《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经历了今年3月、9月两轮征求意见后,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第三次发布《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进行配额考核,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发布。

根据第三版意见稿,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配额,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配额指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配额落实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责任,同时要做好配额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

首提激励性指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已跟各省进行了充分沟通,不宜再进行大改动。考虑实际送出线路等不能完全把握的因素,《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对保守的调整。”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解释道,“超过约束性指标10%享受激励政策,初衷是希望大家更好完成指标。”

“意见稿明确了超额完成约束性指标将予以鼓励,虽然尚未明确奖励是什么,但对各方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也认为,激励性指标的出现是一大亮点,一些指标完成较好的省份可能期望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和布局上的倾斜。

没有罚金不代表“考核放松”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配额补偿金”,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细则——对未完成年度配额的义务主体,省级电网企业对其收取未完成额对应的配额补偿金,配额补偿金标准为地方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大工业用户最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和。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再设置罚金,改称“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而这被一些业内人士解读成“考核放松”。

“不罚款不是没有经济上的惩罚,联合惩戒不代表处罚弱化。”陶冶认为,这反而是加强了考核力度。他称,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建立电力市场信用评估系统,没有完成配额制就是在电力市场严重失信的表现,必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相应惩罚。

“充分利用已有的机制进行考核,做好政策的衔接和充分利用,通过在建的信用体系来进行规范考核,可以推动配额制更好推出和落地。”陶冶补充道,取消罚金的另一大考虑是罚金“由谁收、怎么管理,如何利用”,因为这增加了配额制的落地难度。

据介绍,罚金放到可再生能源基金池子中,不可避免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和管理标准等修订和完善,嫁接到在建的电力信用系统之中,则非常契合,两者均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显然能耗考核强度并没有“放松”。

平衡各方,更易落地

在配额义务核算方面,本轮《征集意见稿》提出除了“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外,还可以“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现,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并且可以“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

“跟前两版相比,可再生能源交易机制简化了,减少了价格等不可预见性给用户和责任承担主体带来的过大压力。基于配额所形成的强制绿证和基于自愿所形成的自发绿证市场交易打通,一方面有利于中长期内更好让市场主体自发形成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证交易中来。”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袁家海告诉本报记者,上一版更多聚焦于交易和定价原则,这一版则“回归到配额制本身,更加突出政策出台初衷,选择了现实中更加可行的路径”。换言之,本轮意见稿做了一些平衡,降低了各方阻力,找了一个“最大公约数”。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曾将涉及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相关表述改为绿证交易,并明确了绿证权归属及转移规则。“在电力交易中心和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体系下,不再对所有电量颁发绿证,直接考核电量,降低政策之间的交叉、重叠和实施难度,确保配额制的出台,后续将出台绿证交易实施细则,最终目的是促进绿证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和扩大,解决补贴问题。”陶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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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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