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
1、气候变换问题受到日益关注,全球碳交易兴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凸显。19世纪末,温室效应的概念被初次提出;2015年四份
欧盟严格限制信用额度使用导致CER严重供大于求。欧盟在第三阶段,对信用额度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第三阶段目标减排量是1990年的20%,而欧盟整体层面允许使用的信用总量不允许超过第三阶段全部减排量的50%,其中对于既有设施,允许使用的上限为该设施在第二阶段的允许使用额度中尚未使用的部分。这样一来,欧盟市场的信用减排交易量(CERs和EURs)受到极大限制,加之新的需求尚未涌现,导致CDM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近年来,CER期货成交量持续萎缩,同时结算价格也持续在低位运行,仅为0.4欧元/吨左右。
CER期货成交量和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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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省市碳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
我国碳交易市场试点于2011年启动。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七大碳交易试点市场。《通知》同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个试点地区在碳交易体系的架构搭建上保持相对一致,均包含政策法规体系、配额管理、报告核查、市场交易和激励处罚措施,又在细节上考量了各地区的差异性。
我国碳市场以配额市场为主,自愿减排市场(CCER)为其补充。在我国碳配额市场中,政府根据碳减排目标制定排放总量,并将配额视情况所需分配给各个控排企业。各参与实体因实际排放量与发放量差距产生盈余或不足,进而产生配额供需,再利用市场化手段对配额进行定价,实现交易流通。温室气体资源减排量(CCER)是配额的一种补充机制,对于实际碳排放量高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购买CCER抵消企业部分实际排放量,实现履约。这一做法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发展中经济体碳减排,并可以向发达经济体的碳市场出售获利。
碳交易市场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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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预计只纳入电力一个行业。在我国碳市场初级阶段,拟纳入电力、钢铁、建材、航空、有色、石化、化工、造纸等八个行业。但由于碳核查的困难,加上全国碳市场采用的基准线法对技术数据要求高,随后又将八个行业缩减为电力、水泥和电解铝这三个数据较好的行业。近期临近2017年年底关口,为保证全国碳市场能够顺利启动,预计第一阶段只纳入电力一个行业。之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纳入其他行业,且第一阶段只针对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企业年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或者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将被纳入考核门槛。全国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在管理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两级管理体系,国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而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执行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在配额总量方面,全国体系吸取试点经验,也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国式确定体系排放上限。在配额分配方面,全国体系建设成立初期,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在MRV体系方面,MRV体系将被逐步完善,关于核算指南、监测计划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遴选规则、核查报告复查和抽查等方面的制度框架和细则将逐步出台。在补充机制方面,配额市场之外,全国体系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排放,并将制定关于使用比例上限、可使用的CCER项目类型和信用。在履约机制方面,在企业遵约监督方面,将采取一定额度的罚款、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取消资质、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等手段来促进履约。
全国碳交易市场进入正式启动阶段。按照发改委的规划,全国碳市场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准备、启动和快速运转三个阶段:一是2014-2016年,前期准备阶段;二是2016-2019年,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阶段;三是2019年以后,全国碳市场快速运转阶段,届时全国碳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在温室气体减排中承担核心作用。2015年6月,我国对外发布了“关于强化气候行动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的行动目标和政策措施。其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是重要措施之一。同年9月,中美两国元首发表的“气候变化联合申明”中,中国首次明确提出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我国碳市场经过在七省市的四年试点运行,已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预计,全国碳市场将于2017年第四季度正式启动。
启动全国碳市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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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七大碳交易试点市场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并于2014年全部启动上线交易。经过三年平稳运行,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统一配额分配标准之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地区差异性。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需要一套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省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首先一定是全国统一标准。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非常关键,如果配额分配偏紧,就会给地区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成本负担;相反,如果配额偏松,就会降低减排动力。因此,各个地区的碳排放分配总量要综合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既不能带来过高的成本负担,同时又能形成各地区减排的内在动力。从试点情况来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能源资源禀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减排成本和潜力的不同。因此,我国在设计未来碳配额分配方案时,需准确估测未来各省区的碳排放需求量,在全国统一分配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财政转移和其他方式扶持等途径解决地区发展的差异性的问题。碳市场覆盖范围应与地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各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基本遵循“抓大放小”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前期纳入的都是重点排放和重点耗能单位,随着试点运行参与方的日益成熟,特别是随着企业对碳市场的接受程度提高,纳入行业日益增多,纳入门槛也逐步降低。在通过碳市场实行碳约束的过程中,应为区域性高碳支柱产业预留转型空间,避免过度损害地方经济发展。
七试点行业覆盖范围和配额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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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行业控排系数解决配额分配的行业差异性。中国目前实行免费配额分配,但各行业仍面临着配额下降的压力。目前部分试点碳市场在进行配额分配的时候设置了行业调整系数,但是获得较多甚至全部免费配额的基本是传统高耗能、高排放部门,对贸易指标较高以及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对行业的利润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严重的影响。湖北碳市场研发的行业控排系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提供宝贵经验。行业排控系数依据GDP平均增速目标和碳强度下降、能源强度目标,在考虑各行业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市场竞争力和历史排放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通过行业控排系数,可以给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减排压力,该系数越大,行业得到的配额越多,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小;反之,该系数越小,行业得到的配额越少,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大。完善MRV体系,减少延迟履约现象。各个试点纷纷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降低控排企业的纳入门槛,控排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另有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碳核查,为全国碳市场成立做准备。但是我国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自试点开展以来,每年都有一般以上的地方推迟完成履约,2016年度,除了天津和广东,其他试点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推迟履约行为。试点经验告诉我们,若想建立全国性碳市场,完善MRV体系建设必不可少。
集中交易与分散交易模式各有利弊。分散交易的模式在保证各交易市场设定统一、明确、公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和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的前提下,分散交易模式向交易平台引入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创新动力。然而,如果前提条件得不到保障,则会出现各地争相建设各类交易所的乱象,导致重复建设、浪费公共资源,也不利于碳市场的有序发展。集中交易模式的优势在于便于统一标准、集中管理,有利于价格发现。然而,集中交易模式因我国碳市场的巨大规模而对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再者,竞争机制的缺乏也不利于促进规则相关服务的优化。随着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的改变,需要扩大行业范围。按照现有政策,全国碳市场覆盖初级阶段覆盖电力、水泥和电解铝三大行业,并将在未来逐步扩大。这些高能耗、高排放的部门往往也是承担转型成本最多、利润受损最严重的部门。再者,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改变,服务业占比越来越高,服务业能耗和排放占比也相应提高。可以预期的是,在未来,服务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部门将逐步被纳入碳市场。以碳交易市场试点地区为中心,建立全国性市场。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建设区域性碳市场。配额分配与使用制度是统一制度中重要的部分。不同地区的配额分配既要考虑公平和效率,又要考虑区域发展差异问题。
试点市场向全国市场有序过渡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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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良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立在即。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联合发布《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我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靠的交易系统和扎实的能力建设等来支撑。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从多方面入手,大力推动建设全国碳交易市场,并取得良好进展。主要措施有: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7年9月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1.9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45亿元人民币。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呈现了双降趋势,试点在推动参与企业和试点地区的低碳发展、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研究国外碳市场的经验并吸取经验教训。我国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同时跟踪学习欧盟的国外碳市场的实践及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对出现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这些纳入建立全国碳市场相关的政策设计当中。完善全国碳市场的相关制度设计。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措施、配套制度,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的审查工作。开展碳市场相关的支撑系统建设。通过建设碳排放数据报告系统等支撑系统,推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发改委通过开展历史数据核查,开展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了对7000多家重点排放企业的历史数据核查,累计开展了四万余人次的碳交易的相关培训,对碳市场的建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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