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5死6伤热力爆炸调查公布!其中安全员负主要责任 5人被建议追刑责!
2016年11月8日9时40分,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11月8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小静,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李晓锋,江南环保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督促河北五冶项目部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河北五冶移交并督促其整改,而要求嘉周热力人员整改,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3.刘庆波,嘉周热力机化车间主任,负责氨区管道安装。安排未经培训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时,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协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管道更换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耿福江,嘉周热力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排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取保候审。
5.李来斌,河北五冶项目部安全员。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项进行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苏来生,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节能办主任。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批复的节能审查内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薛峰,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技术改造和行政审批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解勤生,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刘良云,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规划环保中队长,负责违法建筑物查处。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高书欣,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任秀美,周村区永安街道光明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网格员管理职责,督促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刘波,中共党员,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副书记,负责嘉周热力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刘延刚,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对辖区内技改工程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鲍滨, 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主任。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韩峰,中共党员,永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疏于管理,对办事处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孙长顺,中共党员,周村区副区长,分管经信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五冶。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区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石建伟,河北五冶主要负责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江南环保。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徐俊生,江南环保法定代表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督促项目部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嘉周热力。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颜承俊,嘉周热力董事长。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7.李长玺,嘉周热力总经理。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建议问责的单位
1.周村区经信局。未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未开展电力技改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周村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永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未督促嘉周热力依法办理建设手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周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周村区委、区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力,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对电力企业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
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备案等审批备案手续;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施工单位资质,严禁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坚决杜绝手续不完善擅自施工;严禁为加快工程进度,插手工程管理,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杜绝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建立完善各项管理
制度,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
技术交底;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多方交叉作业时,明确安全管
理职责,统一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经信部门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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