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试行)开始征求意见

2017-09-13 09:30:0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甘肃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甘肃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甘肃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开展的各项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行为。发电机组、可中断负荷、电储能参与调峰辅助

第九章 交易结果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前提下,对调峰服务不同交易品种按照经济性调用,即优先调用无偿及低价的调峰资源。
 
第五十五条 发电企业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提供符合规定的调峰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因自身原因导致日内调峰能力低于日前上报深调能力的火电厂进行相应的考核:
 
考核罚金=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出清电价×2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实际出力-调度指令)的积分电量
 
考核罚金优先补充因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的深度调峰费用。
 
第十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五十七条 调峰辅助服务结算按日清月结原则执行,在次月电量结算时统一兑现。
 
第五十八条 调峰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量数据等。
 
第五十九条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十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市(州)供电公司上报由其负责结算电费的水电厂上月结算电量至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个工作日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全省各火电厂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分摊)电量及价格。
 
第六十二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个工作日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提交全省电储能、可中断负荷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电量及价格。
 
第六十三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每月第10个工作日,向各电厂公示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结果,并将各电厂确认后结果提交甘肃能监办审核。
 
第六十四条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营销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甘肃能监办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公布有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市场信息包括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大类:
 
(一)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市场主体履约及信用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二)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交易公告、交易流程、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交易限价、交易价格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结算信息等。
 
第十二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六十六条 甘肃能监办对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将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信息报甘肃能监办备案。
 
第六十八条 甘肃能监办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甘肃能监办可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临时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电力系统或调峰服务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其他必要情况。
 
第七十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调整市场限价;
 
(二)调整有偿调峰基准负荷率及修正系数;
 
(三)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七十一条 因调峰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甘肃能监办裁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甘肃能监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甘肃能监办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标准和条款进行修改。
 
第七十四条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偿调峰服务补偿、调停备用服务补偿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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