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力市场改革 积极探索市场化建设新常态

2017-03-12 12:58:11 发改委 作者:张粒子  点击量: 评论 (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提纲挈领地描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任务。如果说,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开展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的,其中有九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在总体要求中,明确市场建设的初期目标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即开展现货交易试点;远期目标是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避险工具,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实现电力经济调度,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体系。二是,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强调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与扩大直接交易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以及建立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机制协同推进;首次明确地提出,市场建设的试点,要建设包括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的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路径可以在《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地设计。三是,在建设目标上,是针对现货市场试点提出的。考虑到国际上典型电力市场模式的差异性和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提出了可选择的两类市场模式以及一系列市场交易品种;对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范围和功能进行了界定。四是,在主要任务中,在明确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当前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系统调峰容量不足、以及跨省区消纳与售电省相关利益方之间突出矛盾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即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电力经济调度。此外,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五是,在市场主体上,将各类发电企业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以期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将电力用户纳入市场主体范围,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将售电企业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与《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呼应。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以保证市场运行的可持续性。六是,在市场运行上,与目前的直接交易不同,明确规定在以双边实物合同为主的所谓“分散式市场”中,交易双方要在日前提交双方约定的次日发用电曲线,以保障在市场机制下全系统的实时电力平衡,从而彻底解决目前直接交易只考虑电量平衡、不考虑电力平衡的弊端。七是,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上,允许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输电网架结构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分区边际电价还是节点边际电价。八是,针对市场化后系统发生紧急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明确了应急处置原则。九是,用了较多的笔墨,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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