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既可以建电网又可以做售电是倒退?非也!

2017-02-13 21:44:20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新电改突出开放多元


推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也是一项有益举措。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燃煤自备电厂,积极推动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替代发电,积极开展富余水电替代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发电;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调节等手段大力推动新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减少电厂燃煤带来的环境治理压力。
 
三、加强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范参与辅助服务
 
当前,部分地区自备电厂还存在发电比重偏大,影响电网安全,自身运行环境恶劣,安全运行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一方面,大量自备电厂集中发电造成电网调峰能力不足,一旦出现运行问题,极易引发大面积停电事故,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在部分地区,如新疆自备电厂装机占该地区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26%,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比公用机组高出近1493小时;甘肃2014年先后有三分之二的发电企业轮流全停,而自备电厂基本全开满发;黑龙江、吉林因自备电厂造成系统调峰容量不足,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最小开机方式安排难度大,降低供用电安全运行水平。还有个别地区企业依托自备电厂违规建设电网,甚至与公共电网违规交叉跨越,给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严重隐患。另一方面,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往往属于国家二级以上重要用户,拥有大量不可中断供电的重要负荷,但自备电厂的运行水平相对较弱,尤其是孤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在没有电网企业系统备用的情况下,自备电厂的安全问题异常突出。
 
为了确保自备电厂的安全可靠运行,《意见》首先提出了“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明确提出了“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的要求。《意见》要求自备电厂要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全面落实电力相关规章和标准,加强设备维护,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两个细则”参与调峰等辅助服务。《意见》还明确了自备电厂承担系统备用费和交叉补贴等社会责任的要求,当自备电厂需要电网企业为其做系统备用时,需要支付系统备用费,自备电厂无论大小也都应该承担与大电厂同等的社会责任。同时,电网企业也会积极配合健全规范自备电厂并网服务的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定期开展对自备电厂及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检查,配合对自备电厂采集装置、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指导电厂开展隐患治理,确保自备电厂发电设施和电网设备的稳定运行。
 
四、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国家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以及偏远地区等重点民生用电进行合理补偿,明确规定自备电厂需承担基金及附加,并交纳系统备用容量费。据了解,自备电厂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好,有些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国家有关部委对该类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和范围存在差异为借口拒绝交纳,一些省市甚至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征收或仅征收其中几项,特别是孤网运行自备电厂,不交纳任何政府性基金。还有部分企业拒交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这些企业及自备电厂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逃避了应承担的补贴民生的国家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起到了不良的负面引导作用,已导致部分公用电厂纷纷要求转为自备电厂,逃避规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促进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激发市场竞争活力,9号文明确规定,“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承担与公用电厂同等的社会责任。《意见》对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标准,公平承担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以及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且需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对于自备电厂的监管,堵不如疏,需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建立健全自备电厂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机制,同时要兼顾政府监管措施,引导自备电厂灵活合法进入电力市场,积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发挥自备电厂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提高效率,同时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管制,通过一定的政策性激励或约束来促使发电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证社会公平。《意见》从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各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是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引导燃煤自备电厂有序发展,落实9号文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改委)
 
【电改拆分电力公司详情回顾】
 
1997年1月,国家电力公司宣布成立,成为专门从事国有电力资产经营的国有企业,从此揭开了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序幕。
 
电力行业在改革的过程中,衍生出了诸多相关联的公司,下面我们将对这些关联公司做一梳理,并对公司负责人做一简单介绍。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的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全国电网和所有发电厂的企业法人,于1997年1月7日正式成立。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0年,国家启动了以“厂网分离”为标志的电力体制改革,并于2002年底组建了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统筹的全国电力传输、配电等电网业务随之交由两大电网公司运营,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分管北方26个省区市,南方电网公司分管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5个省,而全国各发电厂则被划归分属五大“发电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这就是所谓的“国家电力系统改革2+5模式”。
 
2011年9月,按照国资委的“主辅分离”方案,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省级(区域)电网企业所属勘测设计、火电施工、水电施工、修造企业等辅业单位成建制剥离,与四家中央电力设计施工企业重组为两家新公司,即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在河北、吉林、上海、福建、江西等14个省区、市公司所属辅业单位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重新组建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在北京、天津、山西等15个省区、市公司所属辅业单位和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重组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主要继承者。公司注册资本金达2000亿元,经营区域覆盖26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配网设计交流区)
 
国家电网公司下属30家直属单位,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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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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