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既可以建电网又可以做售电是倒退?非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新电改突出开放多元
小问题4:“用户”的概念还没完,“直接交易用户”又来了?文件第三段“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提到“直接交易用户”这个概念,那么何为“直接交易用户”?是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吗?还是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基于经验理解应该是前者,但是作为如此严肃的文件,其表达应该更加规范和简明,减少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执行的难度。那么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叫什么用户?“零售用户”吗?那么既不与发电公司也不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应该叫什么用户,叫“默认服务接受者”?
小问题5:“用户”的概念还没完,“自备电源的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自备电源的用户”?自备多大容量的什么电源才算?家里备了充电宝或应急灯或者家里屋顶摆了几块光伏板的能叫“自备电源的用户”吗?
小问题6:“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微电网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微电网用户”?大到兆瓦级小到千瓦级的光伏屋顶再加上风、柴、储、气的n种排列组合,哪些应该叫“微电网用户”?
小问题7:等等,“直接交易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呢?文件第三段第二节“(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中,规定了满足的3个条件,但是这3个条件内在的逻辑性却有问题,是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还是全部满足还是其他?另外,显而易见文件认为“自备电源的用户”和“微电网用户”满足一定条件后均有可能参加直接交易,也即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那么为了更好地管理新生的电力市场,就更加应该厘清楚这些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定义、准入条件及交易规则了。(先见能源智库)
【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售电公司 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
根据规定,电网的售电公司要想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而这些条件,不仅仅局限于售电侧改革本身,而是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电力市场的建设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了发电企业的售电侧竞争部分,从这些条款也可以读出国家的本意:
1、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不能从事争性售电。换言之,要想搞竞争性售电,就必须成立符合电改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
2、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很明显,虽然配套文件说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子公司的形式,但明显不被鼓励,反倒受到限制。
3、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从这里看,会员制的交易机构显然受到鼓励;而电网与发电合资的售电公司会受到某种限制。
4、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哦,好吧,这是兜底条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观茶君觉得这是要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啊…(电力法律观察)
【趋利避害,多措并举,促进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2年电改以来,发电企业经历了煤电矛盾、环保风暴两次大的“劫难”,进入了经营业绩最好时期,也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能否经受新电改带来的市场化“冲击”,关键在于我们能否趋利避害,综合施策。
高度关注新电改,密切跟踪试点动向,做到未雨绸缪。发电侧要通过专题培训、座谈讨论、实地调研、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新电改方案及其影响的研究,深入分析对经营理念、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发展空间、盈利模式、投资决策、业绩考核、人才队伍等带来的影响,提出应对举措。同时,密切跟踪7个省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云贵两个综合电改试点、京广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以及北京、苏州、佛山、唐山、上海等城市的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努力做到胸中有数。
提高对市场竞争残酷性的认识,控制电力发展节奏,建立一个基本平衡的电力市场。我国电力装机富余高达35%,部分机组处于停备状态。随着项目审批权的下放和火电业绩四年来的好转,以及各地稳增长的政治压力,预计还会有一个增长的“小高峰”。目前,电力市场过剩单纯表现为电量减少,电价因政府定价基本不变。新电改后,电量由市场分配,电价由竞争决定,将会导致“量价齐跌”。仅仅经历了电煤市场洗礼的发电企业,还没有像煤炭、钢铁企业一样真正体会过竞争的残酷。因此,各发电企业要从规模思维转向价值思维,控制电力发展节奏,加强造价控制和对标管理,着力清洁发展、节能减排、转型升级,防止盲目扩张、陷入“囚徒困境”,防止“十三五”规划编制过大,防止电力产能过剩的继续恶化,建立一个基本平衡的电力市场。当然,也要做好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心理准备。
提升发电设备可靠性,抓紧建立营销体系,强化区域公司主体责任。面对售电侧放开,各发电企业要摸清全部发电机组家底,努力减少非停,提升设备可靠性,真正做到“度电必争、稳发满发”。同时,加强电力市场营销工作,开发竞争报价信息系统,特别在新电改试点省区,要抓紧抽调专业人员设立营销机构和充实营销队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区域一体化”营销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区域公司市场竞争的主体责任,统一分配区域内发电企业的竞价电量,统筹优化各种电源资源,努力提高“六类”优先发电量的比重。
开拓优质电力用户,探索参与电能直接交易,抢先布局售电市场。
各发电企业要转变工作重心,由过去“跑政府”转为“跑市场、跑政府”,主动加强与电力用户、政府部门、竞争对手、调度交易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市场联盟,防止恶性竞争或操纵市场,实现多方共赢。同时,要深入周边区域,努力挖掘优质大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并调配营销、技术、法律等人才,抓紧筹备售电公司。拟先在直供电量大、大用户集中的区域或新电改试点省区布局售电市场,并参与新增配电网、跨区域输电通道的投资建设,呼吁建立电力容量市场,做到产销衔接,全产业链经营。
运作好售电平台,促进需求侧响应,让电力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根据国际经验,售电公司应重点围绕电力购销、配电网开发运营、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其他增值服务开展工作,认真分析交易对象的电力需求特性,把握交易规模,实现市场交易认购与电厂生产的有序对接,建立一个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安全可靠、资源优化配置的新型电力运营体系。
【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将在售电侧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实施售电侧放开成为发电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自备电厂是我国发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员,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继9号文之后,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配套文件。《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科学引导和规范自备电厂发展,促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发挥自备电厂作用,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稳妥推进电力改革。
一、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引导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自备电厂保障了企业在供电紧张时期生产用电需求,降低了企业特别是高载能行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其中,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余气建设的发电机组,以及热电联产类自备电厂还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部分自备电厂还承担了局部地区的供热、供暖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自备电厂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部分自备电厂能耗指标、排放水平偏高,国家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基本未承担社会责任,运行水平有待提高等现象。
《意见》对规范自备电厂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统一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火电建设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外核准,要求开工建设前、建设过程中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并符合各项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同时,还从健全自备电厂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引导自备电厂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有利于营造发、输、配、供协调发展的环境。
二、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新能源发展
目前,自备电厂中普遍存在燃煤机组发电效率偏低,环保设施闲置,违规运行的情况。以河北省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驻点河北监管报告》,2013年河北省10万千瓦及以下自备发电机组平均煤耗高达384.5克/千瓦时,远高于全国燃煤机组321克/千瓦时的平均煤耗。部分自备电厂采用环保设施断续投运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采取掺煤焚烧措施,以提高发电量及利用小时数;有的热电联产机组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比和热效率标准。这些违规手段让一些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获得比同类企业更低的用电成本,取得不平等的竞争优势,伤害了公用电厂和全社会实施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给国家防治大气污染、构建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以热定电”、“以资源定电”是自备电厂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企业能源效率最大化的基本准则。《意见》明确了推进燃煤自备电厂环保设施改造,淘汰落后机组的要求,对于燃煤机组,无论容量大小,都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要求,对于机组类型属于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要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应实施升级改造,并明确了供电煤耗、水耗升级改造标准;同时,规定自备电厂需按要求接入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的环保、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建立自备电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自备机组能耗、排放数据的在线监测,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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