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7年电力市场交易小议:电改实践与思考进行时
广东电改又一次吸引着人们的眼球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2017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
分析4:售电公司代理电量占比绝对优势的原因?按理说在批发市场上,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直接交易量不应该很低。但根据《关于2017年双边协商交易成交情况的通告》信息,2017年通过82家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电量815亿千瓦时、占双边协商总签订电量的97.36%;仅有6家电力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电量22亿千瓦时、仅占2.64%。这一现象值得关注和分析。笔者从公众号中曾看到“有发电企业给大用户5分、给售电公司4分”这样类似的抱怨,可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在抢夺电力用户上是有过竞争的,但也万万没有想到售电公司几乎控制了所有用户代理权。由于笔者掌握的信息有限,所以对售电公司代理电量占比绝对优势的原因还不敢妄评。不管怎样,在佩服广东售电公司的同时,就发电企业而言,的确该好好反思了。
广东2017年2月份集中竞争交易概况
交易规模。广东2017年2月份集中交易规模总量为12.99亿,是根据需求申报情况中市场用户2月份需求总量60.56亿扣除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得出。
申报电量上限与供需比。单一售电公司上限为集中竞争交易总需求的15%即1.9486亿千瓦时;本次参数K0设为1.25,K1设为0.25,按照此参数计算发电企业可申报集中竞争电量总上限为29.1亿千瓦时;2月份集中竞争交易供需比为2.24。
初步交易结果。总成交电量为12.99万千瓦时。统一出清价差为-145.5厘/千瓦时,其中:供应方边际成交申报价差-216厘/千瓦时,需求方边际成交申报价差-75厘/千瓦时。需求方87家参与,申报12.99亿,全部成交;其中:80家售电公司成交12.92亿,占99.46%。需求方平均申报价差-1.02厘/千瓦时,其中最高成交申报价差为0厘/千瓦时,最低成交申报价差为-75厘/千瓦时。供应方53家参与报价,总申报电量为28.04亿千瓦时,其中24家初步成交,成交的供应方平均申报价差为-389.46厘/千瓦时,其中最高成交申报价差-60厘/千瓦时,最低成交申报价差-500厘/千瓦时。
广东2017年2月份集中竞争交易相关分析
分析1:供需比2.24是决定本次出清结果的第一关键因素。本次参数K0设为1.25、K1设为0.25的考虑尚不清楚,但由此导致供需比偏大是明了的。这样的条件下,发电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迷途,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成为必然,其申报量价时,都知道若要保量必须报低价,故此发电侧发生“踩踏”现象不可避免。供需比大的情况下,发电侧要博个好边际几乎不可能的。规则(供需比)已经决定了结果,结果也应证了规则。恶性竞争下,加之边际出清价的难以预测和控制,一不小心“价格由成本和供需关系决定”的原理都有可能被颠覆。
分析2:本次需求方交易申报了全部电量12.99亿千瓦时并全部成交。交易申报电量也完全等于用户2月份需求总量60.56亿扣除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这也应证了“在供需比较大的情况下,需求方约有97.6%、12.68亿电量都采取了趋0的报价”的合理性。
分析3:需求方报价像一个“钓鱼竿”(如上图),虽然竿长勾短,但也是竿横勾竖,小小的“鱼饵”极具“杀伤力”。想必一定有人会事后说:“若再来一次,-75厘/千瓦时只能算是‘小小的试探’,翻倍价‘钓鱼’也无妨,“鱼饵”丢不掉,丢了也无妨。”当然,如有两家以上需求方分工配合做鱼竿和鱼饵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事实上,在需求侧申报量等于交易规模且三段式报价情况下,量大的售电公司自己就可以做“鱼饵”,只不过每段最少20%的规定加之偏差电量的考核限制了如此做的可能。因此,这次充当“鱼饵”的是几个总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为统一出清价差为-145.5厘/千瓦时立下“奇功”。如果规则不改变,下一次立“奇功”仍然非他们莫属。这是不是属于利用规则的“漏洞”呢?《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另外,既然用户申报电量是实际需要且以此做为交易规模,需求方“报量不报价”也是一种可以考虑选择的方式;还有,在起步和试点期间,必要时限价也是一种考虑。
分析4:按照规则,虽然说“价差高则偏差考核数值也大”,但对需求侧而言,差价高一定是其全力所追求的。再说,需求侧对自己的用电量不会不掌握的,当然诸如环保等因素一定会带来较大的偏差电量风险。个人坚持的一个观点是:合同双方的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一定会有偏差,这种偏差不以人的意志而消失。在没有现货市场情况下,如何处理电量偏差,这永远是一个问题。另外,觉得“偏差电量”的考核标准不宜过大;同时,在供大于需情况下,对用户超出合同数量的用电量是求之不得的事,超出部分按批复电价结算即可。总之,不能让“偏差电量”的考核“反客为主”,反倒干扰或束缚了电力市场的推进。
结语
实践出真知。改革之路不会“一马平川”,相信广东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的意义深远。
最后,借用一句话结尾——“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2017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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