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电改方案出 推进售电有何高招?
天津市、青海省、湖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陆续公布,推进售电侧改革三省市有话说。天津市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放开,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投资的有效途径。青海省在电力市场体系、社会资本投资配售电
重点任务中指出:
(二)推动输配电价改革。
1.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成熟经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青海电网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平衡账户及相应的调整机制,拟定适合青海电力体制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
2.做好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 号)要求,配合国家开展青海电网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明确青海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要素,从严核定成本费用,完成青海电网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
3.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坚持保障民生、合理补偿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体系。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测算并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4.测算输配电价标准。在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在综合考虑电网企业输配电资产、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测算出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1.组建和规范电力交易机构。组建股份制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章运营,按有关规定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和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并接受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2.明确电力交易中心职能。电力交易机构在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和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力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
3.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青海电力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负责研究审定青海电力交易中心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推荐并依法定程序聘任青海电力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协调电力交易市场相关事项等。由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联合小组成员单位可派员参加电力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电力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联合小组可行使否决权。重大事项由联合小组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1.规范和明确市场主体。对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按照接入电压等级、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制定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标准。在落实电力系统安全、供需平衡和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前提下,扩大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实行市场主体注册制。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户三方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政府定期公布注册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施动态监管。
2.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市场主体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青海电力交易电子平台建成之前,以建立中长期市场为主,主要开展年、季、月等月以上电能交易。青海电力交易电子平台建成后,探索开展周、日等日以上电能交易。
3.建立中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及以上的长期合同,建立并完善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4.建立调峰补偿市场化的辅助服务机制。建立用户参与的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由用户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承担相应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化机制。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
5.建立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化机制。积极配合推进西北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省级政府间的合作协议,支持电力企业将省内富余的电力电量,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输送到区域或全国电力市场进行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制定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合同要向西北能源监管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六)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
1.培育售电业务主体。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整合互联网+、智能电网、能源综合服务和节能管理等新兴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电力用户、服务商、电力生产商的互动,提高电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支持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用户自主选择市场交易对象。建立售电侧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制定制度措施确保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用电。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坚持改革正确方向,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径,以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和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青海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明确售电放开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依法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售电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务独立、信用良好、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和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明确退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
4.明确市场主体权责。售电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采取向发电企业集中竞价和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多种方式购电。售电主体、用户和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义务。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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