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网属性看电力体制改革
由电网企业负责全部输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并根据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电网企业出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只负责向没有议价能力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售电,不直接参与售电市场竞争,是售电侧改革的
当前之所以出现直购电与直供电概念上的混淆,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方受利益驱使,试图打着改革的幌子浑水摸鱼。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一味追求降低电价,随意扩大自备电厂的规模和范围,强制“拉郎配”搞直供电;有的发电企业为了提高发电利用小时,不顾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热衷于向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直接供电;一些电力客户不顾电力系统实时平衡特性和频率电压波动风险,认为只要实现直接供电就可以降低电价、减少用电成本,片面要求发电企业直接供电等。这些观点和做法,偏离了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既不科学也不可持续,如果任其滋长蔓延,势必影响改革的进程,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
不能随意扩大竞争性业务范围
新电改政策出台后,全国已先后成立了800多家售电公司,一类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另一类是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按照改革的总体设计,输配电环节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加上电网投资沉淀成本大的特性,售电公司投资配电网将面临投资大、回报率低、回收周期长等现实问题,并须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义务。笔者认为,由电网企业负责全部输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并根据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电网企业出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只负责向没有议价能力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售电、不直接参与售电市场竞争,是售电侧改革的最佳选择。
9号文提出:“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的只是“增量业务”而不是“全部业务”,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还需进一步探索,不可操之过急。当前许多售电公司之所以热衷于投资增量配电网,是基于对当前电网企业通过赚取电力购销差价赢利模式的认识,其目的是培育各自的“势力范围”,试图通过对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进而实现对供电营业区域的垄断并获取垄断利润。随着改革的深化和输配电价核定体系的完善,在核准期限内的输配电价格是透明、合理、相对固定的,电网企业作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特征将更加明显,其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获取垄断利润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减。而售电公司作为售电侧竞争的主体,其抢占市场份额的大小、获取利润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所提供的与用电相关的增值服务上,比如优化用电方案、需求侧管理、电力代运维等。为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该重点鼓励组建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积极培育并组织开展售电侧市场竞争,通过竞争提升服务、降低用电成本。对于增量配电网业务,应以现有电网企业投资为主,对于个别认为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采取先行先试的办法,先试点、后放开。为防止配电网投资的无序和售电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政府当务之急应该对增量与存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等进行严格和明确的界定,而不是放任自流,甚至人为地扩大售电公司的经营投资范围,使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环节与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售电环节界限模糊不清,造成新的浪费,带来新的问题,形成新的垄断,违背改革的初衷。
降低电价不是改革的唯一目的
理顺价格关系,努力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关键。有人戏称说我国现行的电价政策过于繁杂,是“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许多人对于电改的“几放开、几加强”并不在意,只关心电价什么时候能够下降、下降多少,似乎改革的唯一目标就是降低电价。降低全社会整体电价水平是改革题中应有之意,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参与市场竞争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改革后的用电价格下降是可以期待的,但是对于没有参与市场交易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而言,电价可能不会下降。特别是对于居民用电客户和农业生产用电而言,改革后电价不仅不会下降甚至还可能上涨。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家有统计资料的30个国家数据显示,有28个国家居民用电价格高于工业电价,其中19个国家居民电价比工业电价高出50%以上。我国自2012年以来推行居民阶梯电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居民电价与工商业电价的差距,但是总体上还是低于工商业电价,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也是较低的。改革开放后许多商品价格都涨了几倍甚至几十倍,在大多数商品中,作为生活必须品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涨幅也是较低的。因此,大家对改革后的电价下降要理性看待,尤其是对居民电价下降的期望不可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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