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日前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等。
详情如下: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终端用户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一)电网企业除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过网费和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为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二)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
(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四)电网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五)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在进行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产生的相关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约定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干预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六)电网企业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二)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8月20日前全部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要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8月25日前将我省已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严格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增强终端用户获得感。
(一)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组织供电部门对转供电环节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9月25日前报我委备案。电网企业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组织各级供电部门,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指导市、县供电部门,密切配合所在地价格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转供电主体要加强转供电设施运营管理,主动约束成本,降低供电线损,防治跑冒滴漏。
(二)加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电价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及时将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公布,让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普遍知晓,为电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核实相关举报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费和未经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山西”“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在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办理行政事项时,予以联合惩戒。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妥善协调处理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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