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电网可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宁夏发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2018-08-03 10:55:50 宁夏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宁夏物价局日前发布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

宁夏物价局日前发布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今后如遇国家和宁夏自治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

详情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现将我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

1.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2.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其中,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公平分摊总表电费,不得将自己办公场所用电产生的电费转嫁给其他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须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总表电费账单、电费缴纳凭证、用户同期电费(包括转供电主体办公场所用电费用)分摊清单等。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电费分摊办法,但同一抄表周期内分摊给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额。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3.今后如遇国家和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于今年7月31日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于7月31日前将我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6号)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送我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清费降价措施落实到位、清费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要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并指导市、县供电部门,全力配合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区内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通过公示文件、制作宣传页、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措施,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力争使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熟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组织力量适时对落实国家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及减免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二是采取提醒告诫会、约谈等形式,对转供电企业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转供电政策,对重点转供电企业实行双随机检查,抽查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对发现的政策明确、事实清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三是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热线95598,对本地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受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价格投诉举报,对于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监督检查等情况与成效,于8月底、10月底、12月底分期上报我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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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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