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放开增量配电业务面临的困难挑战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然而各地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实施在规划管理、价格机制、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之相关方对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了改革进展缓慢、甚至走样变形,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增量配电改革的现状
(一)配电改革顶层设计出台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并围绕增量配电网运营出台了系列政策,为推动构建有限竞争的配售电市场格局,有利于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奠定了基础。
(二)增量配电网首批试点公布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了首批105个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项目主要分布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开发区等。
试点项目分为两种情形
1一类为完全新增项目,其中重庆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等少数试点项目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明确了项目主体和供电范围,其余均须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招标公平公开确定项目主体。
2另一类如贵州兴义地方电网为地方拥有的存量电网资产,视同“增量”,可直接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项目业主。
二、增量配电改革遇到的问题
(一)增量配电网项目实施缺乏统筹规划,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一些地区增量配电网项目实施过程存在政府规划职责不清,规划管理流程不畅,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问题,增量配电网规划与地方电网规划之间缺乏有效的统筹衔接,致使增量配电网重复建设问题多发,造成资源浪费。重复投资最终将纳入用户购电成本中,推动全社会用电成本的增高。一些地区借助增量配电网改革违规建设自备机组、建设专线,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看似局部用户受益,实则扭曲了全社会发用电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
(二)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缺位
目前尚未出台增量配电网独立价格机制,采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方式,容易导致增量配电网不产生收益,造成建设投资成本无法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积极性不高,观望浓厚。
(三)增量配电网公平竞争存在诸多制约
增量配电网接入公共电网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有待完善,电网公平无歧视放开仍存在阻碍,使得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在平等竞争、产权分割、供电区域划分、电网接入等方面仍存在较多制约,影响了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推进。
(四)增量配电网项目主体选择机制缺失,存在行政指定主体倾向
增量配电网项目主体确定尚无实施细则,市场方式未得到运用。一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仍未明确主体的项目,当地政府仍采用行政指定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不利于公平竞争。
(五)配电改革体系尚未建立
配电改革需要与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建设、独立输配电价核定等配套改革同步推进,部分地区单纯从配电改革切入,缺乏系统的改革保障,导致配电改革难以为继。
(六)一些地区借助配电网放开无序发展地方电网
增量配电网放开形势下,一些地区依托企业燃煤自备机组,违规实施公用电厂转自备运行,通过简单联接自备电厂,新构建“大机小网”区域电网,与主网弱连接或隔离独立运行,为企业生产直供电,扰乱了电力市场秩序。一些地方电网未按照增量配电网放开要求,依托所属坑口电站资源条件无序建设配电网,实施了垄断一体经营,造成了重复建设。
三、推进增量配电改革政策建议
(一)坚持增量配电网统筹规划,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为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提供管理保障。
各级政府需切实担负电力规划主体职责,坚持“政府主导、机构研究、咨询论证、多方参与、科学决策”原则开展电力规划编制,统筹衔接输电网规划与配电网规划、政府规划与企业规划建议、增量配电网专项规划与地方配电网规划。同时,需进一步厘清基本建设程序,优化核准制度,围绕规划做好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外项目一般不予核准,规避无序发展。
(二)科学界定增量配电网重复建设标准,为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提供标准保障。
坚持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园区)规划、产业布局、负荷分布,以及供电设施供电能力、供电经济半径等因素,合理界定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和建设边界,避免造成供电设备负载率过低,以及交叉供电和重复建设。
(三)尽快出台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为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提供效益保障。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提出增量配电网投资标准,科学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指标,尽快出台增量配电网独立配电电价计算方法和核定机制,为增量配电网参与市场提供基础条件,以充分发挥增量配电网传导改革红利的作用。
(四)创新投资合作方式,为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推动公开招标、特许权经营、公私合营等机制在增量配电网项目主体选择中的运用,引导优质社会资本进入。探索两大电网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及社会资本在增量配电网领域的合作共赢机制,通过股份合作、设施租赁等模式,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构建增量配电网长效运营模式。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增量配电网有序发展提供监管保障。
加强事中事后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借助增量配电网放开,规划外新建燃煤火电、违规建设专线等情形,坚决制止重新形成发、输、配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持续规范增量配电改革工作。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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