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十个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
要经过哪些环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等。
1、规划编制。
增量配电网项目必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2.提出项目申请。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3.确定项目业主。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建设范围并签订协议。
4.申请项目核准。
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5.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派出各地监管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6.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
7.无歧视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8.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从事增量配电网运营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需具备售电公司的有关资产总额、技术人员等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四、配电网运营业务
包括哪些内容?
配电网运营,原则上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起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配电网运营者可以为各类用户提供哪些有偿增值服务?
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六、增量配电网运营者能不能承担配电区域内的结算业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等配电网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6]1211号)中已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七、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增量配电网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八、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问题
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各地派出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制定配电网接入相关办法,明确配电网接入标准。
九、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领取问题
关于经营增量配电业务的企业如何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颁发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应依照该文件要求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关于是否可先预审核配电网资质,待实体建成后再申请领取正式资质的问题。根据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件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增量配电改革试点
2016年8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向各地下发《关于请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电〔2016〕503号)。
2016年11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6〕2480号),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2017年7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请报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
2017年11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确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项目等89个项目,作为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7年11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973号),启动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要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每个地级市至少要有一个试点。建立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从2018年1月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截止2017年9月30日,全国第一批105家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已有57家确定项目业主。
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召开“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国家电网公司汇报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参与情况。国家电网营业范围内的83个试点项目,有50个确定了配电营业范围,占地1736平方公里,上级电网规划也基本完成,国家电网公司控股参与了其中24个项目。
增量配电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多,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投资资金量大,人才要求高,事关供电安全,以及原有配电格局利益调整,因此难度较大。此项改革在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三放开”的重要内容。它一旦突破,就可能很快复制和推广。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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