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省级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出台(附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增量配电网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打破电网独家垄断局面,培育壮大独立的市场主体,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9号)“逐步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我省下发了《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目前国家已批复了我省两批8个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的区域。201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提出了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性意见。
二、政策的目标任务
配电价格是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通知》主要任务一是确定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填补价格政策空白;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依《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核准的增量配电网。
(二)配电价格机制
1.设立“价格帽”。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2.引入市场化招标价格。《通知》下发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
3.未通过招标确定价格的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价格帽水平,配电网企业自主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便于其制定实施灵活的价格竞争策略,鼓励电网之间相互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
(三)放开销售电价。放开增量配电网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户(优先购电用户)以外的用户销售电价,放开用户必须通过市场购电。优先购电用户目录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所在地电网的目录销售电价。
附原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深化价格机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增量配电网”是指有权部门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闽发改能源〔2017〕471号)等规定实施的配电网。
二、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水平为增量配电网接入的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的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便于与福建省电网的输配电价进行衔接。
四、放开增量配电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按福建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执行增量配电网所在地福建省电网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分别向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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