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一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建设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
甘肃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第一批试点项目建设应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第二批试
甘肃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第一批试点项目建设应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详情如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批准我省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云大数据产业园、敦煌市文化产业示范园等5个项目列为国家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现将《通知》转发,请项目所在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第二批试点项目前期工作
(一)请金昌市发展改革委、酒泉市能源局按照国家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尽快完成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工作。规划建设方案应符合甘肃省以及当地“十三五”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电力体制改革方向、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金昌市发展改革委、酒泉市能源局或授权的试点园区规划部门要组织好规划建设方案的编制,不应委托电网企业或任何潜在投资主体代为编制。允许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主体提出规划建议。
(三)规划建设方案应充分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要明确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及产权界限、用电负荷现状及分阶段发展需求、建设内容及分阶段工程规模、电价水平、预计投资及收益等相关内容;要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特别是要认真分析论证并明确与上级公用电网接入点及联络方式等具体内容;要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环评意见。
(四)请金昌、酒泉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试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视为放弃试点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先报先审)。通过评审后,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函复同意,作为下一步开展项目业主优选确定及项目核准等工作的依据。
(五)第二批试点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指定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要求获取项目控股权。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开展混改试点。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全力做好第一批试点项目核准和建设
(一)请第一批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务必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试点项目业主确认,做好国家督查准备。
(二)第一批试点项目业主确定后,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指导、配合项目业主尽快完成项目核准前所需支持性手续,各地市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核准工作。项目核准后,要将本地区试点项目业主优选情况(包括股权结构、配电区域)、投资协议和项目核准文件报送我委。本项工作请于2018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第一批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切实强化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电网企业、项目业主、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与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第一批试点项目建设应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
三、积极开展第三批试点项目申报
(一)请已申报第二批试点的嘉峪关、白银、武威、张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继续优化完善前期报送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建设方案,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建议选择有实力的咨询设计机构,获取咨询和帮助。
(二)根据国家要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要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每个地级市至少要有一个试点。按此,请尚未申报试点的庆阳、平凉、天水、定西、陇南、甘南、临夏即刻抓紧组织研究,提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方案,务必于2017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试点方案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甘肃矿区试点另行专题研究。
四、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增量和存量确认。已纳入省级或地区配电网规划,但尚未完成核准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经申请项目核准,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启动开工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试点批复后,到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之前由于用户用电需要,到电网企业报装的,电网企业应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建设的配电设施,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未经核准由电网企业擅自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处于试点范围内,已核准开工,但电网企业实际投资不足10%的项目,视为增量配电设施,鼓励电网企业以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由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同意以相关资产参与混合所有制的,视为增量。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或拒不履行建设承诺,造成用户用电需求难以满足的,应视情况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并追究其责任。用户向电网企业提出报装请求,电网企业应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建设的配电设施,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二)关于规划范围。各地要按照统筹增量和存量的原则,确定规划范围,对规划范围内的增量和存量开展统筹规划。试点项目规划范围的划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如下:1.依据试点项目上报时明确的范围,按照有利于统筹增量和存量,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划定规划范围。2.应将可能形成投资浪费的存量资产纳入规划范围统筹规划,以便避免重复建设和全社会效益的降低。3.规划范围不能等同于配电区域。规划范围是指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统筹规划的空间范围;配电区域是指配电设施运营权覆盖的范围;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4.对于园区类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以园区总规明确的范围为规划范围开展增量存量统筹规划;对于其他类型的试点项目,结合上报的试点范围,确定统筹规划范围。5.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应分别划定规划范围,不得以多个试点项目通过输电线路毗连一体为目的划定规划范围开展增量配电网规划。此外,各地在开展存量增量统筹规划时,对纳入规划范围的存量和增量配电设施,可探索开展投资浪费和重复建设辩识论证工作,并将辨识论证的过程和结论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
(三)关于存量资产参与试点。存量资产可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1.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2.由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收购;3.由电网企业将存量资产租赁给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关于配电区域划分。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区域应该遵循界面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按照合理的供电半径、供电可靠性、电网安全等情况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纳入市级配电网规划并完成核准后,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并组织相关单位签署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书。省发展改革委可给予必要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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