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署无偿移交协议就不供电”,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问题六:同样是用户实际出资建设的电力资产,权属有什么不同吗?由用户实际出资 垫资建成的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电力资产,据观茶君了解到
问题六:同样是用户实际出资建设的电力资产,权属有什么不同吗?
由用户实际出资/垫资建成的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电力资产,据观茶君了解到的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
电网企业与用户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或《垫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约定:①电网企业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核准手续,取得各类许可及批件;②用户无息向电网企业垫资,工程决算金额由用户多退少补;③电网企业附条件的返还垫资款,如当负荷容量达到某个标准后;④工程建成后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电网企业。
情形二:
电网企业与用户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或《合作协议》,约定:①用户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核准手续,取得各类许可及批件;②用户负责处理项目占地清赔协商等事宜;③用户承担项目建设所有费用;④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
情形三:
在公共区域内,尚无主体组织进行征地等前期手续即按电网要求进行配电设施建设,用户建成后签署无偿移交协议移交电网,移交后电网组织送电。
上述情形,电力资产都由用户实际出资,不同在于项目核准手续的办理主体,即相关批复文件的取得主体不同。从法律关系及资产权属角度,虽同为实际出资方,但资产权利归属却有别。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可通过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取得。
针对情形一,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电网企业因“合法建造”行为取得所有权,为权属人。用户的垫资行为与电网企业形成债的关系,用户可根据合同关系要求电网企业返还垫资款,而不能主张对所垫资建设资产的所有权。
针对情形二,同样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用户因“合法建造”行为取得所有权,为权属人。至于电网企业能否因《无偿移交协议》这一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则应以其是否履行登记或交付手续来认定。见《签订了无偿移交协议,产权就归电网吗?| 电力资产无偿移交问题探讨(上)》
至于情形三,观茶君认为可以参照情形二理解即可。
看来,是否以“业主”身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结果大不同。
问题七:与小区开发商签署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对用户资产的界定,“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属于用户资产类别之一。
对于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如其投资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业主共有,通常由开发商与电网企业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将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电网企业运行管理。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是合法权利人,有权与电网企业签署《无偿移交协议》。开发商与电网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构成对业主资产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接收小区无偿移交的资产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业主追认后,该合同方为有效。
问题八:“不签署无偿移交协议就不供电”,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在观茶君所了解到的《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中通常有“用户供电工程接电日为资产移交的基准日“这类条款表述。经有关主体介绍,实务中大量存在电网企业以用户签署《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为接电供电的条件、否则就不供电的情况。从法律角度,应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呢?
资产移交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依据《民法总则》(或此前适用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资产无偿移交应秉持用户自愿移交的基本前提。如果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电网企业以“不无偿移交就不供电“要求用户签署《无偿移交协议》,那电网企业的行为则具有违背自愿原则之嫌。电网企业是否会因此面临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如果电网企业“不无偿移交就不供电“的要求被认定具有胁迫性,那么用户有权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主张变更或撤销《无偿移交协议》。
当然,撤销无偿移交协议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还要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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