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改革考验政府监管能力 电网企业须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试点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前不久召开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提出的第二批120个试点项目相比,最终名单只有89个试点项目,减少3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前不久召开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提出的第二批120个试点项目相比,最终名单只有89个试点项目,减少31个。同时,《通知》透露,其它上报的试点项目,经研究后符合条件的另行批复。记者了解到,第一批试点项目105个,后来通过研究复函仅补充一个项目——宁夏宁东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共106个。同时,第二批试点的分布地区也从第一批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少至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反映出国家相关部门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将更谨慎、重视,并将加强监管。
另据悉,“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已提出,将启动第三批试点工作,2018年上半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可以预见的是,电改将稳步深化推进。
明确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
据了解,自从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来,第一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相继落地,同时出现了争议并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划分存在困难,电网企业认为存量资产可以满足试点区域供电需求,新增配网属于重复建设;增量配电项目接入电网存在障碍;有试点项目认为增量配网等同于公用电网,可以从发电企业直接引入电源等。此外,第一批试点还反映出相关配套机制未跟上改革步伐,如增量配电价格机制及核定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网的电网定位等。
对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第二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中明确,将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以及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等。
《通知》明确指出,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这与国网界定一致,此前国网相关人士曾向记者表示:“大的220千伏输电网不能放开。”
电网企业须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试点
“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已提出,将扩大混改试点,每个省(区)有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的试点项目。
记者梳理后发现,在第一批106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中,不仅有开发区、工业园区,还有学校、矿区、油田等,可谓多处开花。相比之下,第二批试点项目明显以园区为主。从投资主体看,第一批试点项目有国有电网企业独资、国有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联合竞标、其他传统能源资本独资、民营资本控股等多种形式,尤其是售电公司积极参与增量配电竞标。而第二批试点明确,电网企业拟参与的试点项目,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优势。
同时,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编后
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内容,是对标,重在引入社会资本,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运营效率。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稳定是前提,这就不难理解为何第二批试点不仅比第一批少,也比原计划少了,这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对增量配电的谨慎态度。
与明显属于可竞争环节的售电侧试点改革相比,配电属于自然垄断环节,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独家经营要比多家经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从经济学上讲,竞争、监管,哪种手段向社会释放的红利大?显然是监管,过度竞争就是浪费。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政府对增量配电的监管都是一个难题,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我国持续推进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不仅是对电力市场的重塑,也是对政府监管能力、执政能力的考验。
原标题:增量配电改革考验政府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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