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存量资产不能列入改革试点范围吗?| 增量配电试点bug系列之一

2017-10-24 19:26:03 电力法律观察 观茶君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有电网的小伙伴向观茶君提出疑问,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第二条的规定,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不包含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因此,凡是有电网公司存量资产的区域都
近日,有电网的小伙伴向观茶君提出疑问,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第二条的规定,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不包含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因此,凡是有电网公司存量资产的区域都不能列入改革试点范围,否则就是违反电改文件精神”。
 
当真如此?吓得观茶君立马不淡定了,虽然觉得该说法闻所未闻,但一时竟不知道小伙伴的bug在哪里。观茶君赶紧翻文件开始寻思存量资产的“那些事儿”。
 
好在,结论是相反的。
 
一、从电改文件看,国家发改委从来没有发布过“电网企业存量资产不能纳入电改试点范围”的规定
 
观茶君打开小伙伴据以得出结论的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只见第二条赫然写着: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 (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观茶君觉得这一条再清楚不过了:第一款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业务的概念、范围;第二款明确了配电网的电压等级;第三款则是针对“存量配电网”的专门规定,只是明确了其他主体投资的存量配电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视同增量处理,并没有明确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怎么处理,也没有明确电网企业的“增量”怎么处理,更没有涉及“电改试点范围”。
 
“存量资产”与“电改试点范围”是不同的概念,显然不能得出“电网企业存量资产不能纳入电改试点范围”观点。
 
观茶君突然恍然大悟,原来小伙伴混淆了“存量资产”与“电改试点”的概念,难怪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产生了误读。观茶君赶紧呷口茶压压惊,继续寻找依据。
 
二、从实际情况看,发改委批复的多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范围内均存在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事实上,第一批106个试点项目中不乏试点范围内包含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情况,比如甘肃省兰州新区增量配点业务试点、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魏沱拓展区、天顶拓展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江苏连云港徐圩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河南郑州航空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一大批项目,在上报的试点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观茶君觉得,这一情况早在试点上报国家发改委的申报文件中就已经列明了,国家发改委对试点予以批复,说明国家发改委的本意就是允许在试点范围内存在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个非常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国家电网供电范围内还是南方电网供电范围内,都已实现了村村通电,早就实现了电网全覆盖——如果有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地方就不能列入试点范围,那么还有什么地方去搞试点呢?试点还有什么意义呢?
 
显然,从各地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电网企业存量资产不能纳入电改试点范围”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处理存量资产,发改委批复福建的电改方案中明确了具体方式
 
观茶君突然想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批准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园区的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售电公司”。注意,该条所说的是“原有配电网资产”,并未区分“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和“其他主体的存量资产”!充分说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经给存量配电网——不区分主体——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将存量资产以资产入股及折价转让的方式参与增量试点。
 
观茶君觉得,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入股、折价转让的作法使得现有资产将继续得到最有效利用的同时,亦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关于“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的精神相符合,是行之有效的处理方式。
 
四、处理存量资产,各地试点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
 
据观茶君得到的不完全调查结果显示,106个第一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中过半数已经选出业主,进展喜人。其中不乏包含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试点区域。据观茶君了解,在重庆市等地的一些试点项目中,就采取了将电网企业在试点范围内的存量配电资产进行核资,并折价入股,以在项目公司中占一定股比的形式,解决了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参与试点项目的问题。因此,观茶君认为,在实践中,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以折价入股或者折价转让的形式处置是有例可循并行之有效的,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存在并未妨碍试点工作的推进。可见,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存在不是无解的,可以顺利解决。
 
五、从政策趋势看,增量与存量、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已在制定中
 
观茶君趁热打铁,赶紧看了看《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中的规定,“对于增量业务与存量业务的划分,请联合工作组结合实际拿出意见。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牵头制定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办法”。在观茶君看来,国家发改委的态度明确,承认增量业务与存量业务在配电区域划分中存在争议,且已经着手开始制定规则予以解决,但不能因为存量与增量的争议问题影响试点项目的推进。 
 
读完上述文件,观茶君总算安心了,因为无论从相关电改文件本身还是国家发改委的态度,甚至试点实践层面来看,有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区域照样能进行增量配电试点改革。小伙伴关于“电网企业存量资产不能纳入电改试点”系对电改文件的片面解读,可谓虚惊一场。相信随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增量业务与存量业务、增量配电业务区域划分办法的出台——此处有彩蛋,据说已经开始内部征求意见了——小伙伴的疑惑也将烟消云散。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有疑惑、有问题,也不能阻止试点工作的推进不是?毕竟,通过改革暴露问题、解决问题,进而达到“倒逼改革”的目的是本轮深化改革的重要特征,借助问题设置障碍的做法显然不可取。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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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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