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理清增量配网中的两权分离

2017-09-27 14:29:01 中小配电企业联盟   点击量: 评论 (0)
电侧引入竞争,发电企业出现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现象。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社会资本大量涌入配售电市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颁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
电侧引入竞争,发电企业出现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现象。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社会资本大量涌入配售电市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颁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正式确认了“两权分离”在增量配电领域中的合法性。增量配电网的投资权与运营权,能不能分离、什么时间分离、分离有何利弊,本文分三个步骤帮助大家理清增量配网两权分离问题。
 
第一步:确定分离方式
 
两权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运营者产生的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所有者指定运营者;另一种是通过市场方式选择运营者。
 
指定方式存在于三种特定情况下:
 
1、地方政府指定所属平台公司或其他类企业运营配网;
 
2、大型工矿企业指派其下属配售电公司运营配网;
 
3、配网要承担保底供电任务,所以在原配网运营方运营不善需要退出时,地方政府有责接管,并指定第三方企业或电网企业代为运营。
 
除政府接管这类特殊情况外,指定方式中运营者很明确,并且和所有者存在关联,两者在电力业务的开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契合度,但两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会影响所有者对运营者的考核,也不利于配网服务的拓展和创新。
 
市场化方式一般由所有者事先制定优选方案,潜在的运营者根据既定方案竞争运营权。这类方式可使运营者多元化,为配网注入新鲜血液,但由于优选方案的制定需要耗费较多资金和较长时间不利于配网开展的时效性。
 
第二步:明确分离时间
 
两权分离的时间也就是运营者产生的时间,可分为两个时段:一是在配网投建初期就确定运营者;二是在中后期才确定运营者。
 
配网投建初期选定运营者,使其参与配网规划建设过程,及时提出运营建设需求,能避免所有者盲目投资,让配网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朝着满足用户需求方向建设。但所有者受限于配网专业性,对运营者有路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按照首个运营者的意愿来建设配网,在其运营权到期后,不利于配网后续运营的普适性。
 
配电网投建中后期确定运营者,所有者可以根据已建成配网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运营者,但在运营初始阶段将存在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不利于配网尽快达到收益最大化。
 
第三步:优选运营方式
 
目前常见的配网运营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委托运营,一类是租赁运营。
 
委托运营中所有者通过委托合同把运营权让渡给运营者,双方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关系。所有者的收益不固定,其收益大小取决于市场情况的好坏。这类运营方式中所有者既可以采用固定费用的方式聘用运营者,也可以采用收益分成的方式聘用运营者。
 
固定费用方式中,所有者独自承担来自市场的利好和风险,运营者的收益由所有者固定支付;
 
收益分成方式中,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由所有者和运营者商议决定,两者作为一个利益集合体在分享来自市场利好的同时共担市场风险,一盈俱盈,一损俱损。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收益分成方式中运营者的收益与市场状况息息相关,其运营积极性将高于固定费用方式。
 
租赁运营中所有者通过租赁合同把运营权出租给运营者,双方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所有者的收益固定来源于租金,与市场情况的好坏无关。这种运营方式能给所有者一个基本的收益保障,给运营者一个明确的收益目标,使两者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各自的业务领域中去,但所有者要承担市场利好时收益相对较低,在同行业中竞争力不强的风险;而运营者要承担市场萧条时可能出现亏损,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结语
 
在电力改革持续深入,增量配网不断发展的行业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增量配网中“两权分离”的梳理来明确所有者和运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两权分离带来的争议,从复杂到清晰,从无序到有序,各司其职,共同保障电力业务的顺利实施。
 
 
原标题:三步理清增量配网中的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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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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