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网是“电网”不是“用户” 竞争性售电市场不容垄断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不,自打前几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以来,观茶君周围关注电改的小伙伴似乎都在说增量配电。学习之后,深感这是一份信息量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不,自打前几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以来,观茶君周围关注电改的小伙伴似乎都在说增量配电。
学习之后,深感这是一份信息量非常大的文件。虽然表面上看,《复函》只是给云南能源局的复函,但回答的却是电改尤其是增量配电改革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实际上代表了电改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这些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恰恰是各地增量配电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无需观茶君多言,各位一定能够感受到这份文件的意义。
在具体问题方面,《复函》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进行简单分析之后,观茶君觉得他们还传递出更多的信息,比如下面几条:
一、地方政府可以搞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吗?
答案是:可以。
除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经推出的106个增量配电试点之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推出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呢?对这个问题,各方的理解差异比较大,观茶君也曾多次接到类似的咨询。
《复函》给出了明确答复,“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简言之,支持!
有小伙伴问,是否只有“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才能搞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而“售电侧改革试点地区”就不能搞呢?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福建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493号)来看,观茶君的理解是:这种限制不存在,电改试点地区都可以搞。
(福建电改批复,见《电改新动向:地方政府获更大话语权?》)
二、增量配电项目选择业主,只能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吗?
答案是:不一定。
在此前的文件中,曾不加区分地一律要求用“市场化”方式确定业主,《复函》则明确要区别对待。
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申请作为业主。这类实际上已经有业主的“存量”项目无需经过市场化方式,直接申请即可。有小伙伴提醒观茶君:这实际上是为以前没有合法身份的油田电网、矿区电网、企业电网等的法化铺平了道路,为类似山东魏桥、信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指出了方向。
二是以《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时间点为分水岭,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按照新办法,履行招标等市场化手续。
有错必纠,为发改委能源局点赞!
三、增量配网是“电网”还是电网企业的“用户”?
答案是:是电网,不是用户。
名不正则言不顺。增量配网是独立的“电网”还是电网企业的“用户”,这个看似不大的问题却困扰着很多增量配电试点的参与者。有搞增量配电的小伙伴向观茶君抱怨:电网企业把我们当电力大用户对待,要我们按大用户报装,说我们不符合报装要求。
《复函》给出的意见非常明确:一是要求电网企业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二是明确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觉得这话不能再清楚了:增量配网是电网,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是“并网互联关系”,发生争议的话要按照“并网互联争议”处理。
增量配网既然是电网,那么,与“用户”显然具有本质的不同。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这实际上是为配网与大电网之间的关系处理定了基调,对于并网互联、费用收取、调度管理等涉及增量配网发展的关键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只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成为项目业主开展配电网建设工作吗?
答案是:不是。
《复函》明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回答了对于项目业主的“资质要求”。这种“资质”应该主要是项目业主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而不是要求项目业主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
五、非电网企业的存量电力资产可以交由配售电公司经营收费吗?
答案是:可以。
《复函》明确,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配电业务。
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可以,那么,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配电资产呢?观茶君的理解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精神,同样可以。
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大量专线专变用户的配网资产,可否以某种形式进入到配售电公司进行经营,并收取配电费呢?
六、竞争性售电市场出现垄断、不公平竞争怎么办?
答案是:坚决打击。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个别主体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复函》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复函》特别强调,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透过《复函》的表述,观茶君相信大家一定可以感受到发改委能源局对于市场公平的高度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引发关注的不仅仅是电网系售电公司的问题,同样引起非议的还有发电系售电公司的公平竞争问题。
相信这些问题都已经进入了发改委能源局的法眼,如果确实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很可能会引发相关政策的调整。
“相关政策”会是对电网系、发电系售电公司进行限制的“不对称管制”吗?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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