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改革2018回顾之一:政策体系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本次电改提出的“政策性概念”。增量配电网是指包括新建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蒙西电网之外的企业所拥有的存量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增量配电改革的内在逻辑是: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深化资本、土地、管理、资源、技术等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制度、体制变革,改变以高投入支撑的传统电网发展模式,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盘活万亿级存量配电资产,提高电网自身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提高电网对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与2016和2017年相比较,2018年对于增量配电改革实在是一个不平凡之年。这个不平凡首先就体现为增量配电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2018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编制印发了一系列增量配电改革相关政策,基本建立了增量配电改革的政策体系。该体系以“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为龙头,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及增量配电网业务管理”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相关政策”为骨干,以“增量配电网管理相关政策”、“成本监审与价格管理”、“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信用与金融”、“市场化交易”为关键的政策体系。
政策体系的建立,使得改革的逻辑更加明确,改革的方向更加清晰,改革的措施更加具体,为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主要政策目录详见附件。
图1. 增量配电改革政策体系
回顾2018年,增量配电改革政策亮点多多,以下是其中最亮的几颗:
亮点1: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成为今年政策“关键词”。由此衍生出在转供电形式存量配电网转制、商业综合体供电规范化、调整电价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发电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尽管“转供电转制”和商业综合体供电规范化等措施的落地,还需要借助资本、技术等要素,但其进一步丰富了增量配电网的内涵,拓宽了社会资本参与的渠道。
亮点2:督导、约谈明确了增量配电改革方向。2018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明确提出,“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电网企业须向增量配电网提供系统公平接入服务,禁止对未参股项目封锁接入电网所必备的相关信息或变相阻挠系统接入”,这为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四川省地方政策直接规定不允许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可以预见,今后电网公司将更多地以参股方式开展增量配电改革,但是,从资金实力、专业能力、标准规范、人才优势、调度运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电网参股不一定就意味着话语权的缺失或减弱。
亮点3:简化办理许可证获取程序及相关材料成为管理工作导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对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明确提出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同时,简化优化相关负责人从业证明材料和配电区域证明材料等。这些规定针对性强,明确了工作标准和要求,提高了增量配电网取证工作效率。
亮点4:“356号文”给社会资本进入电网领域带来新希望。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能源〔2018〕356号)从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的范围、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存量资产投资浪费、鼓励电网存量资产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和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方面,对增量配电业务进行了规定。与先前的文件相比,“356号文”将增量配电业务扩展到所有纳入规划、未开工的配电网项目,对已移交的配电资产也留了余地,增量配电网规划管理和试点申报权进一步下放。尽管“356号文”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其透露出的导向与措施都是极具针对性和问题导向的。社会各方翘首以待正式文件的出台。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体系
(一)中发9号文及6个配套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
2、6个配套文件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义》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及增量配电网业务管理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
2、《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
3、《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记录(2017年11月)》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97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60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经体〔2018〕956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发改经体〔2018〕1460号)
(四)增量配电网管理
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2、《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
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问题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58号)
4、《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139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能源〔2018〕356号)
(五)成本监审与价格管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六)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无需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能综函新能〔2018〕334号)
6、《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7〕3号》
7、《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265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39号)
(七)信用与金融
1、《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
(八)市场化交易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
(九)其他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
2、《四川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8〕480号)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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