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业务中如何处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18-11-05 09:22:35 配售电商业研究 作者:沈贤义  点击量: 评论 (0)
在我国,不论是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再加上市场交易电价),还是非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销售电价),在支付电费时都需要支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我国,不论是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再加上市场交易电价),还是非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销售电价),在支付电费时都需要支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本文将尝试对我国当前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探讨在配电业务中如何处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有哪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当前随用户电费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部分省区还征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起源于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820号),其前身是始于1988年的电力建设资金。农网还贷资金设立主要用于解决农网改造还贷问题,征收标准是每度电2分钱。该征收标准一直延续至今。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起源于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其前身是始于1992年的三峡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设立用途是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的标准各省区不同,当前大致在每度电0.21分至0.73分之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预计将于2019年底停止征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起源于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用于改善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各省区不同,当前大致在每度电0.26分至0.62分之间。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起源于200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设立的用途是补偿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随着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已由当初的每度电0.1分钱调整到了当前的每度电1.9分钱。

随电费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否合理?

一些和电力行业相关的社会成本,如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成本,数额往往非常高。但由于此类政策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以及未来的经济效益),其成本需要全体电力用户来共同分担。

向全体电力用户分摊和电力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成本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实质上是一种税,只是用途(弥补和电力行业相关的社会成本)、征收的对象(全部或部分电力用户)、征收的方式(随电费征收,因此用电多的纳税多)比较独特而已。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怎样征收的?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收。对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大部分省区的销售电价中已经包含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市场化电力用户,大部分省区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没有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但有少部分省区(如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包含了农网还贷资金。

财政部驻各省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省级电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一般按照实际代征额的2‰付代征手续费给相关电网企业)。

对于农网还贷资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贷款计划确定。

对于16个非受益省区内的省级电网企业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不同的征收地区、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条件,而且这些规定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当前,分布式光伏的自发自用电量无需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对外交换的微电网内部发电量也无需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在近期有些什么变化?

本轮电改以来,特别是近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总体水平程降低趋势。比较重要的调整有:

1.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区(不含新疆、西藏)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财政部《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3.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5.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十三五”期间,各省区可以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配电业务应如何处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针对电力用户的用电量征收的,直接对配电网关口计量的电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不合适的,因为:

1.配电网内有损耗,因此配电网关口计量的电量与配电网内所有用户的用电量量之和并不相等;

2.部分配电网内有分布式发电设施,直接采用配电网关口计量的电量会造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漏征;

3.配电网内的用电类别往往并不单一,而不同用电类别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标准是不同的。

配电网(包括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处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方式建议如下:

1.采用综合结算方式的增量配电网,对省级电网的结算电价中不应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采用趸售电价(或协商电价)结算的配电网,对省级电网的结算电价中也不应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配电企业对配电网内的所有用户根据各用户的用电量和用电类别分别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汇总后统一交给省级电网企业。

(感谢尹明等专家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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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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