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目前,大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局质量监督相关管理文件要求,规范履行质量监督程序,主动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申报,及时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但是,也有部分光伏、风力发电工程以及其他少量电网、电源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各类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南方监能安全〔2018〕285号
各电力企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了解掌握各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等规定的情况,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专项督查调研工作。从有关单位反映和我局督查调研掌握的情况,目前,大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局质量监督相关管理文件要求,规范履行质量监督程序,主动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申报,及时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但是,也有部分光伏、风力发电工程以及其他少量电网、电源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各类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广西、海南省(区)(下称“三省区”)已取得各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开展工作,确保全面有效覆盖监督范围内的所有电力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接受其质量监督申请。
二、进一步健全电力工程质量管控体系
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口联系,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8〕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三省区省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南方能源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电力安全监管司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信息。三省区省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同时告知该项目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南方能源监管局和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在向我局报送月度工作信息时一并报送新建电源工程信息报表(详见附件1)和上月发出的并网通知书(包括电源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和35千伏电缆线路工程)。
四、严格新建电力工程并网管理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新建电力工程并网前,要严格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并网通知书,未取得并网通知书的工程,一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针对部分工程分阶段分容量投产的情况,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查该项目拟并网容量和已取得的并网通知书中注明的容量是否一致,超出并网通知书的部分一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电源工程主要包括:单机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工程、装机300MW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工程、装机48MW及以上风力发电工程、装机30MWp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电网工程主要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和35千伏电缆线路工程
五、其他事项
(一)请三省区省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汇总下属各分站机构设置和人员信息并全面梳理在建电源工程基本情况,分别填写附件2和附件3后报送我局。
(二)请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全面梳理当前并网的总装机6MW及以上的风电和光伏机组情况,填写附件4后报送我局。
(三)附件1随每月月度信息一并报送,附件2-4需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于8月16日前报送我局,正文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我局网站“政府公开”栏中下载。
(四)各单位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成岩,020-85125243;电子邮箱:jordancy@163.com。
附件:1.新建电源工程信息报表
2.XX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一览表
3.在建电源工程基本情况
4.当前并网机组基本情况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8年8月7日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