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改委答复:增量配电网如何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2023-10-27 09:26:53 福建省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中第四、结算制度关于分类结算电价。具体应如何...

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中“第四、结算制度”关于“分类结算电价”。具体应如何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增量配电网选择分类结算方式时,原则上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增量配电网企业据实提供的增量配电网内分用户类别、电压等级的电量、用电容(需)量等情况,按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分类输配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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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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