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网享用户权利却担电网义务!配电价格陷八大“怪圈”
在初步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后,观茶君基本认可该观点,深感配电价格关乎配电业务改革的成败,遂决定进一步研究有关政策。结果发现,现行以《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为核心的配电价格制定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享有的仅仅是电力用户的权利, 承担的却是公共电网的义务。
具体表现,姑且称之为“八大怪”吧!
第一怪 明明是公共电网,却成了“电力用户”
公共电网承担电能的输配功能,运营者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在法定区域内从事电网投资、电力供应的公共服务,其权利义务受《电力法》等法律的保护。这与不承担公共电网投资义务、只享受电网服务的“电力用户”有本质区别。国家发布的多份政策文件均明确增量配电网属于公共电网,增量配电网运营者是电网经营企业,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但在实践中,却屡屡被当成用户。
“增量配电网是公共电网”,这个跟“白马是马”一样的命题却经常被质疑,观茶君觉得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
第二怪 明明是网网互联,却成了“用户接入”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市场地位平等,双方之间是网对网的互联关系。观茶君注意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多份文件已经对此予以确认。如《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明确,“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规定,“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
但现实中,政策明确的“网网互联”,却总是被当成“用户接入”。
第三怪 张冠给李戴,乱点鸳鸯谱
按照现行规则,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进行价格结算时,是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的。但问题是,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本身的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换言之,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以对“用户”的输配电服务为测算依据、向“用户”收取的,因此,适用于省级电网的终端用户没有问题,但是,用到承担供电服务义务、与“用户”有本质差别的配电网上,观茶君觉得着实难言公平。
将用户的输配电价格简单套用到配电网企业身上,未免简单粗暴了。
第四怪 明明有核定标准,却难与设定条件相符
按照规定,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但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而且,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需要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输配电量核定。换言之,成本核定需要一年以上的历史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处在建设期、逐步分批投运的增量配电网,哪里去找历史成本呢?
观茶君和项目业主一样困惑。
第五怪 交叉补贴扭曲输配价差,配电网背锅纷纷叫苦
按照规定,增量配电网仅能获得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间的价差。这一规定在输配电价合理的情况下有一定合理性。但观茶君的问题是:在输配电价被扭曲,无法反映各个电压等级真实成本的情况下,怎么保证公平性?
低压配电网的运维成本远高于高压输电网,有专家估计二者的比例约为7:3。正常情况下,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的配电费也远高于输电费,但交叉补贴特别是高电压补低电压补贴的存在掩盖了二者的真实差价,缩小了二者的价差,并直接减少了配电业务的收益。比如,假定平均输配电成本为0.15元/千瓦时,其中,220千伏及以上真实的输电成本为0.05元/千瓦时,10千伏的配电成本为0.25元/千瓦时,输配电价差为0.20元/千瓦时;在高电压补贴低电压0.08元/千瓦时的情况下,220千伏输电费变成0.13元/千瓦时(0.05元+0.08元),10千伏配电费变成0.17元/千瓦时(0.25元-0.08元),220千伏到10千伏的输配电价差减少为0.04元/千瓦时(0.17元-0.13元)。
交叉补贴导致输配电价格变化,在输、配不分的情况下,可以由经营输配电业务的省级电网企业进行内部收支调整,“肉烂在锅里”,对电网企业的整体收入没有实质影响;但输、配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对配电网企业就是灾难性后果了:输、配电价差,是配电网企业配电费收入的上限,价差缩小,意味着能够获得的配电费减少。像上述例子中,接入220千伏电网的配电网企业本来应该获得0.20元/千瓦时,结果却仅能获得0.04元/千瓦时!
实际收益与应得收益差得有点多,这口锅压得很多配电网喘不过气来。
第六怪 容量费一分不剩,配电网成了“吴用”
容量费问题实际上是前述输配电价结构不合理问题的延续。由于容量费并未按电压等级核定,导致的结果就是承担低压配电功能的配电网无法获取容量费,需要全额交给省级电网。
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可见容量电价是输配电价回收的形式之一,原则上与准许成本中的折旧费比例相对应。但结算之后的结果却是:
配电网无法回收折旧部分的成本。
观茶君想不明白:莫非,配网资产就没有折旧、不产生折旧费?
第七怪 明明是地方权限,却要戴着镣铐起舞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在输配电方面,中央只保留“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的制定权,对于省以下的配电价格没有制定权。观茶君查阅2016版的《中央定价目录》发现,省以下的配电价格制定也是地方权限。换言之,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增量配电网的价格制定权,无权决定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价格,否则,有违反《价格法》之嫌。
当然,在改革初期,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出一些指导性意见,对地方的价格制定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但这些意见必须能够“促进改革”,而不是相反。
遗憾的是,指导意见限制了地方政府依法享有的配电价格制定权,从实施效果看亦未达预期。
第八怪 明明该被呵护,却收获失望无数
增量配电网因电力体制改革而生,被各方寄予厚望;各相关主体积极投身其中,反映了对国家电改政策的充分信任。观茶君注意到,在市场化改革初期,对因改革而生、肩负竞争使命的弱小竞争者,总是会出台一些特殊扶持政策的,比如在电信市场放开初期,就对新设立的联通公司采取了价格低于移动公司10%等特殊扶持政策,对当时市场的绝对老大中国移动则实施了严格的价格管制。
这是不对称管制,是培养新的竞争主体必须采用的措施。否则,别说发展壮大,估计刚出生就被既有的强大主体“公平竞争”掉了。
新生的增量配电网,享受到不对称管制的呵护了吗?
或者,退一步,享受到应得的公平待遇了吗?
观茶君问了很多人,他们纷纷表示:冇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团队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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